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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

   2014-01-24 959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省政府決定取消和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推進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省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共計43項。其中,取消7項、下放34項;有2項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地方性法規設立的,省政府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后再予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
 
  2.省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
 
  (共計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1 權限內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水利廳
 
  2 水文資料使用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水利廳
 
  3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 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省文化廳
 
  5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備案證明載明事項的備案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6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丁級資質、城市規劃編制園林規劃專業資質核準 《江西省實施建設部
 
  7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 《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附件2
 
  省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
 
  (共計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銜接機關
 
  1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省糧食局 企業屬地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2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銷售防護設備產品合同備案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 省人防辦 工程所在地設區市、縣(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
 
  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省安監局 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4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工信委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5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工信委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6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工信部確定的14個重點行業除外) 《清潔生產促進法》 省工信委 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7 工程監理企業事務所資質審批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省住建廳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 三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省住建廳 企業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9 縣級城市有形建筑市場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 省住建廳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0 酒類經營企業備案登記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5號) 省商務廳 設區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11 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限額以上及限制類、專項規定除外) 《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省商務廳 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不含3億美元)由設區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審批,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0萬美元)由南昌市所轄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由其他設區市所轄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2 再生資源企業備案登記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8號) 省商務廳 設區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13 除跨設區市河流上水庫和國家水庫規劃內中型及以上水庫項目外的其他水庫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14 除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和國家規劃內其他中型及以上的水事工程項目外的其他的水事工程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15 除在省內主要河流上建設外的其他水電站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16 國省干線公路網規劃內公路項目;國省干線公路網規劃外公路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國省干線公路網規劃內公路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省干線公路網規劃外公路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17 內河航運的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18 磷礦肥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19 新建10萬噸級以下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20 除跨設區市調水項目外的其他城市供水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
 
  21 除跨省內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橋梁項目外的其他城市道路橋梁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
 
  22 污水處理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日處理能力10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污水處理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3 垃圾填埋場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庫容3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垃圾填埋場項目、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垃圾處理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4 除需對接長輸天然氣管網的項目外的其他燃氣設施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
 
  25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權限內的備案項目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46號) 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
 
  26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含)萬元—5000(不含)萬元以下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500(含)萬元—3000(不含)萬元以下項目核準;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廬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按《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執行
 
  27 500米以下跨省內主要河流并通航級以上的公路橋梁項目、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立交橋項目和中隧道及以上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500米以下跨省內主要河流并通航級以上的公路橋梁項目,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立交橋項目和中隧道及以上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8 高檔房地產項目核準 《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省發改委 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
 
  29 船舶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縣(市、區)地方海事機構
 
  30 船舶水上拆解作業的許可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國發[1988]31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縣(市、區)地方海事機構
 
  31 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的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地方海事機構
 
  32 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的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部令第1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地方海事機構
 
  33 引航員的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2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地方海事機構
 
  34 引航員任職資格證書的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2號) 省地方海事局 設區市地方海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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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江西
標簽: 行政審批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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