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確保我省“證照分離”改革全面有序推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全面改革審批方式,精簡涉企證照,加強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創新政府管理方式,進一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準入環境,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照后減證。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別采用適當管理方式將許可類的“證”分離出來,能減盡減,能合則合,盡可能減少審批發證,有效區分“證”“照”功能,著力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
——做到放管結合。該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該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寬進嚴管。始終把放管結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從事前審批向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轉變。
——落實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行業主管部門切實承擔監管責任,針對改革事項分類制定完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標準、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加強公正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堅持依法改革。按照國務院總體要求,依法推動對涉企行政審批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實施,確保改革于法有據,穩妥推進。
二、工作目標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表》中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四種方式實施“證照分離”改革,有效區分“證”“照”功能,讓更多市場主體持照即可經營,著力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形成全過程綜合監管體系。建立長效機制,同步探索推進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復制推廣一批,逐步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在全省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及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模式進行分類管理,實現全覆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最大便利。
三、任務分工
(一)明確改革方式。
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的涉企(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審批事項分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
1.直接取消審批。對設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直接取消。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對取消審批后有關部門需及時準確獲得相關信息,以便更好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將“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審批改備案事項,納入我省“多證合一”整合事項,通過“多證合一”改革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3.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省直有關部門要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標準化《辦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市場主體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后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關部門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人防辦、省質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4.完善措施,優化準入服務。對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保留審批,優化準入服務。要針對市場主體關心的難點痛點問題,精簡審批材料,公示審批事項和程序;要壓縮審批時限,明確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要減少審批環節,科學設計流程;要下放審批權限,增強審批透明度和可預期性,提高登記審批效率。(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旅游發展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廳、省商務廳、省文物局、蘭州海關、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土資源廳〔含省測繪局〕、省工信委、省體育局、省糧食局、省公安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政府金融辦、甘肅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建設廳、省統計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針對改革事項,分類制定完善監管辦法,明確監管標準、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并將監管辦法和措施向社會公開,加強綜合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全面推進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構建全省統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和制度規范,逐步實現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抽查常態化,推進抽查檢查信息統一歸集和全面公開。建立完善懲罰性賠償、“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等制度,探索建立監管履職標準,使基層監管部門在“雙隨機”抽查時權責明確、放心履職。健全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進一步推進聯合執法,建立統一“黑名單”制度,對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環節依法實施限制。探索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產品、新業態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著力為新動能成長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強化企業的市場秩序第一責任人意識,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更好發揮專業服務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市場秩序治理,逐步構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三)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
依托已有設施資源和省政府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一步完善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實現市場主體基礎信息、相關信用信息、違法違規信息歸集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資源歸集目錄,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建立企業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資源庫。健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與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對備案事項目錄和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的動態維護機制,明確事項表述、審批部門及層級、經營范圍表述等內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通過省政府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或“甘肅省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將登記信息及時推送告知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事項和后置審批事項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甘肅)”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記于相對應市場主體名下,并對外公示。
全省“證照分離”改革部門間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統一使用“甘肅省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省、市、縣各級相關部門應及時登錄“甘肅省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對照本方案附件中涉及本部門的事項,根據省政府明確的審批權限,按照系統提示的操作說明準確認領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實施后,全省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省、市、縣各級相關部門對事項的認領情況,將涉及改革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通過“甘肅省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即時推送至相關部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認領接收信息,事項審批后及時通過平臺反饋相關事項辦理結果。(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牽頭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
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有效區分“證”“照”功能,讓更多市場主體持照即可經營,著力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市場主體資格和一般營業能力進行確認后,頒發給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多證合一”改革后,營業執照記載的信息和事項更加豐富,市場主體憑營業執照即可開展一般經營活動。許可證是審批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給特定市場主體的憑證,這類市場主體需持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方可從事特定經營活動。要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對于“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事項,原則上要通過“多證合一”改革盡可能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真正實現市場主體“一照一碼走天下”。(省工商局、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安排部署。
建立全省推開“證照分離”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召開全省動員部署會議和聯席會議,對“證照分離”改革進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制定管理措施。
省級各相關部門要對照本方案附件中涉及本部門的具體改革事項,細化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逐一制定出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的具體管理措施,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并及時報送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統一匯總后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三)推進信息互聯共享。
11月5日前,省工商局對業務系統進行改造,確保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及時推送。“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涉及的省、市、縣各級審批部門,由同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分配“甘肅省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登錄用戶名。省直相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市、縣級部門主動與同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聯系,做好用戶名的領取工作,確保按時登錄接收和反饋相關信息。
(四)全面推開改革。
1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圍上線運行“證照分離”改革業務系統,開展跟蹤調研,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和工作督查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靠實工作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按照“強化政府責任,統籌各項工作,落實部門任務”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指導督促本系統工作開展,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層層壓實責任,確保“證照分離”改革積極穩妥推進。
(二)注重宣傳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采取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各項改革政策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供政策咨詢、業務引導等服務,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強化督查檢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力以赴抓好改革任務落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充分調動推進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和支持創新開展工作。要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督導檢查,對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實不力的,要嚴肅問責。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深入調查,認真分析,加以解決;對改革中的好做法和好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
附件: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表
附件
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表
(共106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改革方式 | 改革舉措 | |||
直接取 消審批 | 審批改為備案 | 實行告 知承諾 | 優化準 入服務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除外)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規定。 | |||
2 |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外資) | 交通運輸部 | √ | 1.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有關規定。 | |||
3 |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 國家藥監局 | √ | 1.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 | |||
4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 |||
5 | 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電影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 |||
6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印刷經營許可證》。 | |||
7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印刷經營許可證》。 | |||
8 |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 | |||
9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 |||
10 |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 |||
11 | 藥品廣告異地備案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備案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予以備案。 | |||
12 |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一、二類)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3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4 |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5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6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7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8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以下資質審批 | 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20 | 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審批 | 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21 | 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審批 | 省級人民防空辦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22 |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材料的,當場發放許可證。 | |||
23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4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5 | 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 | 交通運輸部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6 | 港口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7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8 |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29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0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1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2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3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4 | 拍賣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5 |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6 | 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縣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7 | 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縣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8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主管海關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39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海關總署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0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1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2 |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3 |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資,不含外商獨資)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4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5 | 從事測繪活動單位資質許可 | 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6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7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8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企業辦理工商登記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49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0 |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1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2 |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3 |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銀保監會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初審)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6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國家電影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電影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7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8 | 設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乙種)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59 | 化妝品生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除外)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1 | 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2 | 食品銷售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已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3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4 |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5 |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6 |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審批(批發、零售連鎖總部)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7 | 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8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69 |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0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1 |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三、四類)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2 | 新藥生產和上市許可 | 國家藥監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3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5 | 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農村部、省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6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7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78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審批 | 商務部 | √ | 1.采取便民舉措,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等材料。 | |||
79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0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2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應急管理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3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4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5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6 |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89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加快推進電子化注冊管理,優化營利性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免費向醫療機構提供網上登記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醫療領域。 | |||
90 | 醫師執業注冊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1 | 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 |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2 |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 交通運輸部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3 | 從事大陸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4 | 從事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5 | 國產藥品再注冊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6 | 藥品委托生產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7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8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僅指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99 |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 | 審批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0 |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1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僅指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2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3 |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審批(含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 | 縣級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推行國土、規劃、海事、水利、航道部門并聯審批。 | |||
104 | 藥品進口備案 |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5 | 進口藥材登記備案 | 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 |||
106 | 小餐飲、小食雜、食品小作坊的經營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由地方從盡量方便群眾、有利于群眾就業的角度出發,堅持保障安全、衛生的原則,自主決定改革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