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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

   2013-07-17 24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著名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推動江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著名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推動江西企業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江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江西省著名商標。

  第四條 認定江西省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愿申請和公開、公正及個案認定的原則。認定時應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著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認定著名商標的申請。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五條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委會)。

  第六條 認委會人選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委員人數為單數。認委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核“江西省著名商標”申請。

  認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認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著名商標的申請;

  (二)受理申請人對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薦異議的復核;

  (三)復審申請材料;

  (四)認定江西省著名商標。

  第八條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本轄區申請人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的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作出推薦或者不予推薦意見;

  (三)同意推薦的應當上報推薦材料;一并與申請材料送認委會辦公室。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注冊人為本省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

  (五)該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文件或者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和《商標注冊證》等證件的有效復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實現的主要經濟指標情況: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資料;

  (六)與該商標知名度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并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的應當填寫《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向所在地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著名商標認定條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認委會推薦;對不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不予推薦的,應將初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委會申請復核。認委會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 由認委會受理;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認委會認為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材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予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通知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委托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或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江西省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六條 認委會辦公室對’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提交認委會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認委會根據已申請的材料,召開認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投票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具備江西省著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發給《江西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認定保護工作收取公告費,任何單位不得亂收

  第十九條 江西省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向認委會申請延續,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后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標’:的字樣。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對在著名商標注冊之前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一條 未經著名商標注冊人許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標所指商品及包裝乙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標”的字樣。

  第二十三條 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從著名商標中擇優推薦。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注冊人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的,著名商標受讓人應向認委會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標申請人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著名商標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著名商標認委會組成人員在推薦、認定著名商標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釣;

  (三)著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條 未經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偽稱商標為江西省著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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