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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鹽務管理局關于規范海水晶放運監管措施的通知(川鹽法函〔2005〕75號)

   2011-06-13 661
核心提示: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  針對目前海水晶市場監管的問題,現制定如下規范海水晶放運監管措施,請遵照執行。  一、實行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 
  針對目前海水晶市場監管的問題,現制定如下規范海水晶放運監管措施,請遵照執行。
 
  一、實行購銷合同備案。
 
  海水晶廠所訂立省內外購銷合同經省鹽務局登錄備案,通知省內有關鹽政稽查處、省外省級鹽務局(鹽業公司)鹽政處和海水晶廠,如其在要求時間內核對真實無異議后,產區鹽政稽查處方可辦理鹽放運證手續。
 
  海水晶廠執行的海水晶企業標準應當報送當地鹽政市場稽查處備案簽章后傳送省局鹽政處備查。
 
  二、海水晶用鹽生產監督。
 
  海水晶廠在生產過程中,所屬地鹽政管理所負責對原料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防止以海水晶名義產運銷私鹽的行為發生。
 
  三、實行放運監督。
 
  對汽車直達運輸的海水晶,由海水晶廠所在地鹽政管理所按生效的備案通知(相關外省鹽務管理局有特殊規定,按其要求辦理),按放運批次、運輸工具、途經地、到達點等情況,辦理鹽放運證手續,同時按備案通知要求將鹽放運證傳真至運達地市或縣級鹽政機關或外省省級鹽務局指定單位。
 
  對通過鐵路運輸的海水晶,首先由海水晶廠所在地鹽政管理所對運至中轉火車站的海水晶,開具鹽放運證。中轉站鹽政所在監收海水晶后,按生效的備案通知要求換發鹽放運證,并傳真至運達地鹽業主管機構,確保放運真實性。
 
  四、到點海水晶檢查。
 
  途經地和到達地鹽政機關,依法對海水晶的到點進行稽核,并存欄備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并及時回傳達起運地鹽政機關,同時向省鹽務局鹽政法規處匯報。
 
  對汽車運達重慶市場的海水晶,按照自貢市鹽政處指定的地點出境報驗簽章,并存檔備查。
 
  五、本項措施為試行措施。
 
  省局在海水晶放運監管上述書面稽核、按時檢查的基礎上,著手研制相關電子政務監督平臺,各單位規范管理中有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告訴省局鹽政處。


 
地區: 四川
標簽: 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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