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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宜府辦發〔2012〕35號)

   2013-04-12 513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為切實加強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鄂政辦發〔2011〕5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的意見》(宜府規〔2011〕4號)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宜府辦發〔2011〕8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負責市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督管理指揮中心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許可和日常性監管;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日常性監管,負責保健食品注冊審核,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安全監測和評價;負責對餐飲業的食品、餐飲具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建立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負責公布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應對處置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參與查處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負責處理餐飲服務環節關于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的咨詢、投訴、舉報事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負責對現場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飲場所及設施的商戶(含為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咖啡店、茶樓、歌廳、網吧和為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等),以及不提供餐飲服務場所及設施的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干式點心(含油條、燒餅、包子等,下同)店、濕式點心(含面條、水餃等,下同)店等餐飲類商戶進行監管;負責對符合城市管理規定設置的有相對固定攤位、現場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場所及設施的食品攤販(含餐飲夜市大排檔),以及不提供餐飲服務場所及設施的冷熱飲品、干式點心、濕式點心等餐飲類攤販的監管;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委宣傳部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道,正面引導輿論,增強人民群眾食品消費信心;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引導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各級各部門中心學習組學習內容,加強督辦和考核;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客觀曝光食品安全典型違法案件;研究國外、省外、市外媒體對我市食品安全狀況的報道情況,制定關于食品安全重大問題及突發事件的對外宣傳意見和辦法,協調各新聞單位的對外宣傳報道和新聞發布活動;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市委政法委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案件查處中的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負責協調將《食品安全法》納入“六五”普法內容;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監察局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領導責任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行政問責和行政監察,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市委編辦

  審核擬定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總體方案;指導、協調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和調整意見;研究并協調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審核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科級以上領導職數;審核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調整意見;深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發展改革委

  負責制定促進食品工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相關基本建設的投入;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市經信委

  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食品行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產業布局,提出促進食品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食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進食品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企業行為;研究食品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中小食品企業及個體私營食品企業的行業和產業發展;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負責聯系省物資儲備支援;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市住建委

  負責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筑工地食堂衛生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協助調查處理建筑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市工商管理局

  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和日常性監管;擬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負責公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應對處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參與查處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負責處理流通環節關于食品安全的咨詢、投訴、舉報事宜;負責查處食品流通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流通環節經銷假冒偽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經營及違法食品直銷和傳銷行為;責令食品經營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對召回食品進行監督處理;負責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食品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負責對食品包裝、標識印制業的整治和規范工作;負責對商場、超市、菜市場等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含前店后坊)食品但不提供餐飲場所及設施的商戶(含糕點店、面包房、炒貨店、鹵制品店等)進行監管;負責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監管以外的食品攤販監管;負責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監管和規范工作;牽頭負責監管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食品交易行為;負責對專門從事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為專營果蔬、水產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和日常性監管;負責對生產領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負責擬定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制度;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負責建立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負責公布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信息;負責應對處置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參與查處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負責處理生產加工環節關于食品安全的咨詢、投訴、舉報事宜;負責查處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負責對食品定量包裝進行計量監督;負責對認證機構、食品檢測機構的監管;負責管理食品召回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機構開展救護;組織、指導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依法對不認真履行報告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督查和處理;負責餐飲具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管;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農業局

  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種植和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產品藥物殘留監測,負責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的監測和監管;負責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產地環境監測;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分析和信息發布,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相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和監測,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初級食用農產品中質量安全及農業投入品地方標準,組織擬定農產品中藥物殘留的限量標準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等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負責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和產地準出制度;負責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超市初級農產品的監管;負責對從事豆芽、食用菌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能;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市商務局

  負責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屠宰執法,承擔市“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酒類經營企業備案登記,落實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規范酒類市場經營行為;負責協助、配合相關部門推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強化源頭質量控制和全程跟蹤服務,提高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水平;關注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情況,指導企業進一步了解國外食品安全管理現狀和發展趨勢,提高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協調我市食品行業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市出口食品的反傾銷有關應訴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市教育局

  負責指導各地加強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學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建立和完善學校突發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配合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學校周邊食品安全整治;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公安局

  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現場秩序,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處阻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市財政局

  負責保障市級食品安全監管經費,負責審核、劃撥、監管市級財政直接劃撥的食品安全監管經費;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市糧食局

  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督和檢查;負責管理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和協助管理中央儲備糧油質量安全;負責指導糧食行業質量安全工作和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范;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市環保局

  負責對影響食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公布相關監管信息;組織開展初級農產品產地大氣、水質等環境要素的監測;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市城管(城管執法)局

  負責對違反城市管理規定設置的有相對固定攤位的食品攤販和無照經營的流動食品攤販進行查處;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市林業局

  負責經濟林產品(干果、木本糧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質量安全工作;協助做好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負責森林植物檢疫、無公害經濟林產品和森林食品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無公害經濟林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依法實施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協助審核發放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參與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野生植物的進出口監管工作;查處非法經營利用、運輸、馴養繁殖、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活動;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市科技局

  負責將食品安全相關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等科研項目列入市重點科技攻關計劃,并提供經費保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并提供有關技術服務;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市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飯店、旅游船、旅行社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各項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辦

  負責審查或組織起草有關食品安全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參與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市電子政務辦

  貫徹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的工作部署;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辦檢查與績效考評;負責市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等系統的軟件開發、維護、運行指導等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宜昌海關

  負責食品進出口的監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對食品進出口的貿易管制措施;依法查處食品走私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監管食品進出口安全;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宜昌檢驗檢疫局

  負責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負責對進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實施備案管理;負責對在宜昌報驗進口的食品出口商或進口代理商或收貨人進行備案管理;負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基地的備案審核管理;負責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預警;負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備案管理;負責在宜昌報驗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審核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相關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依法處置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進出口食品,對需要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的依法進行移交;負責建立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依法進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流通領域進口食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成員單位通報相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七、市鹽務管理局(宜昌鹽業分公司)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鹽業生產、批發、供應及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食鹽年度計劃的分配、調撥、銷售等指令性計劃編制和食鹽儲備計劃的執行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鹽業管理部門開展鹽政管理工作,管理鹽業市場,規范鹽業經營單位食鹽專營行為;負責全市的鹽業稽查和鹽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鹽業違法案件和鹽業經營單位的違規行為,制止非法鹽品流入市場,協調跨縣區的鹽政稽查工作;負責轄區食鹽零售許可證的辦理和審核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八、市房管局

  對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行為進行管理;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九、其他職責

  關于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監管領域內有固定經營場所(攤點)、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同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關于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進行簡易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管。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運輸、物流行為的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用農、林、水產品)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含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進行監管。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因違法應依法吊銷的,由負責監管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關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發現行政相對人有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各級監察機關對本級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應加強監督檢查,參與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凡因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對行政相對人違法違規案件應移送而未及時移送,或對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管的組織領導。對未明確或新出現的監管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確定監管部門。

  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區: 湖北
標簽: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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