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5日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以及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加工,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備案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并按規定程序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要求
第六條 開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應當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食品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定期消毒,保證無毒、無害,保持清潔;
(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從業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七)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八)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產現場存放;
(十一)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一)回收的食品;
(二)廢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變、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處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第十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食品生產中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十一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感官性狀異常、超過保質期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留存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或者標簽,并標注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備案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鄭州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的統一管理;負責對縣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張貼備案證明、營業執照、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十六條 小作坊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十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目錄管理要求,且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樣式見附件2)。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小作坊業主補充完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備案時,應當告知小作坊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遵守有關規定、提高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小作坊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證》。
《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備案證》:
1.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2.申請人不再加工備案產品的;
3.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4.其它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證》的編號格式如下:豫坊備字(XX XXXX)YYYY號(XXXXXX指申請人所在區、縣的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二條 取得《備案證》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備案證》編號。
第二十三條 《備案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四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月底向市局上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抽樣檢驗內容。對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第二十六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定分類監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導、示范引導、業務培訓等方式,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單位地址、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地址等通訊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不得推諉。
第三十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應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備案證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一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備案后,應當及時將小作坊備案情況告知其所在區域的三級網格。
第三十二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作坊監督管理時,小作坊生產條件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責令其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應當告知該小作坊營業執照頒發部門,建議注銷其營業執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縣級質量監督部門對小作坊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同時告知該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聯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農業、商務、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加工小作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認證、計量等情形的,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部相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申請書》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樣式(注:原網站無法下載)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5日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以及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加工,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備案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并按規定程序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要求
第六條 開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應當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三)食品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定期消毒,保證無毒、無害,保持清潔;
(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六)從業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七)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八)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產現場存放;
(十一)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下列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一)回收的食品;
(二)廢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五)霉變、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處理的食品原料;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第十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食品生產中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十一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感官性狀異常、超過保質期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留存進貨記錄和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或者標簽,并標注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備案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鄭州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的統一管理;負責對縣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張貼備案證明、營業執照、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十六條 小作坊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十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目錄管理要求,且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樣式見附件2)。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小作坊業主補充完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備案時,應當告知小作坊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遵守有關規定、提高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小作坊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證》。
《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備案證》:
1.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2.申請人不再加工備案產品的;
3.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4.其它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證》的編號格式如下:豫坊備字(XX XXXX)YYYY號(XXXXXX指申請人所在區、縣的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二條 取得《備案證》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備案證》編號。
第二十三條 《備案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四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月底向市局上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抽樣檢驗內容。對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第二十六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定分類監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導、示范引導、業務培訓等方式,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單位地址、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地址等通訊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不得推諉。
第三十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應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備案證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一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備案后,應當及時將小作坊備案情況告知其所在區域的三級網格。
第三十二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作坊監督管理時,小作坊生產條件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責令其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應當告知該小作坊營業執照頒發部門,建議注銷其營業執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縣級質量監督部門對小作坊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同時告知該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聯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農業、商務、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加工小作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認證、計量等情形的,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部相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申請書》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樣式(注:原網站無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