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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肉(制)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成辦發〔2004〕137號)

   2011-07-13 831
核心提示: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聯動配合,加強我市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及制品質量,防止疫病傳播,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成都市生豬屠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現提出進一步加強我市肉(制)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
 
  一、將肉(制)品質量管理工作作為我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點,納入目標管理。
 
  二、由農牧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豬(動物)的防疫產地及屠宰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貿糧、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配合。抓好無公害生豬養殖基地建設,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及獸藥生產、經營和規范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生豬的預防免疫、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監督工作。農牧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檢疫員和適當的檢疫設備,按照檢疫的規程、標準,開展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加強市場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對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要依法查處。發現病死豬肉有檢疫合格證明和驗訖標志流入市場的和只收費蓋章不檢疫的,要追究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檢疫員的責任。
 
  三、由貿糧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的管理和宰后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農牧、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和鄉(鎮)政府配合。切實加強對各定點屠宰廠(場)的宰后肉品品質檢驗的監督檢查。對各區(市)縣轄區內定點屠宰廠(場)出現注水豬肉的或在檢查中發現具有當地流通部門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明和檢驗印章而不實施品質檢驗的要追究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四、由工商、衛生部門牽頭,公安、農牧、貿糧等部門配合,負責對流通領域的肉品質量監管。實行市場注冊銷售重點監管。入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上市豬肉應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豬肉,必須具備肉品質量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動物檢疫驗訖標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實行進出商品登記制度和上市肉品質量、價格公示牌制度。各賓館、飯店、學校等集體用肉單位由衛生部門負責。在合法市場內或其它合法的銷售點查獲不合格豬肉的或集體用肉單位使用不合格豬肉的,要追究當地工商、衛生部門的責任。
 
  由工商、貿糧部門協商確定數個農貿市場豬肉定點批發早市,經營我市豬肉的批發業務,設立肉品質量檢驗機構。各早市實行注冊掛牌、公示制度(定點屠宰廠(場)名稱、檢疫合格證、肉品總數量)。非定點廠(場)屠宰的生豬一律不得進場銷售。盡快實現各定點批發早市分別包干經營一個區(市)縣或幾個區(市)縣所轄區域內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肉品。
 
  五、由貿糧、農牧部門負責指導,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管理不到位,轄區內私屠濫宰和豬肉注水現象屢禁不絕,不重視環保、屠宰廠(場)亂排亂放屢禁不止的,要追究當地政府的責任。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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