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市以上市質監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食品監管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質監部門要堅決執行上述規定,確保按照省局工作計劃,統籌做好食品抽樣檢驗各項工作,在食品抽樣檢驗工作中購買樣品,停止檢驗收費。
對違反法律規定收取費用的,一律嚴肅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關于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抽樣檢驗不得收費的通知(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