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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抽樣檢驗不得收費的通知(粵質監法函〔2009〕235 號)

   2010-07-28 319
核心提示:  各地級市以上市質監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食品監管部門進行定

  各地級市以上市質監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食品監管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質監部門要堅決執行上述規定,確保按照省局工作計劃,統籌做好食品抽樣檢驗各項工作,在食品抽樣檢驗工作中購買樣品,停止檢驗收費。

  對違反法律規定收取費用的,一律嚴肅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關于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抽樣檢驗不得收費的通知(原件)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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