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嚴重違法失信者懲戒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第1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2016年 第57號(紅)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5日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嚴重違法失信者懲戒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法生產經營和誠信自律,加快推進食品藥品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96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懲戒對象為四川省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該生產經營者為企業的,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該生產經營者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該生產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本人。
第三條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行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受到從重處罰的;
(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導致食品藥品事故,受到從重處罰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資料,受到從重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被撤銷的;
(五)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監管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產品仍繼續銷售,受到從重行政處罰的;
(六)兩年內因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3次以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的;
(八)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九)經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藥品安全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因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條 依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予以懲戒:
(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
(三)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四)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
(六)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第五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聯合發展改革、人民銀行、宣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國土資源、商務、衛計委、國資、海關、稅務、工商、質檢、新聞出版廣電、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開展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二)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并在發行額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三)在申請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四)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六)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七)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八)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九)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十)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在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十二)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三)在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時,檢驗檢疫部門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
(十四)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納稅評估,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對其享受稅收優惠從嚴審核;
(十五)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十六)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布其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十七)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對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違規提供食品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嚴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備案或許可;
(十八)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
(十九)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第六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與“信用四川”相關的網站進行公示,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
第七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八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的違法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九條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參加產品招投標、商標品牌評定等活動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證明材料中如實反映其嚴重違法失信情況。
第十條鼓勵行業組織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表公開譴責聲明;
(二)支持受到損害的會員提出賠償要求;
(三)發出暫停交易、拒絕交易等警示;
(四)按照行規作出暫停或者開除會員資格的決定;
(五)對責任人員發出謹慎聘用的警示;
(六)依據行業規定和公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5日
四川省食品藥品安全嚴重違法失信者懲戒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法生產經營和誠信自律,加快推進食品藥品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關于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96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懲戒對象為四川省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該生產經營者為企業的,懲戒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該生產經營者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該生產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本人。
第三條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行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受到從重處罰的;
(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導致食品藥品事故,受到從重處罰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資料,受到從重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被撤銷的;
(五)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監管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產品仍繼續銷售,受到從重行政處罰的;
(六)兩年內因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3次以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的;
(八)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九)經催告后,仍未履行食品藥品安全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因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行為。
第四條 依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予以懲戒:
(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
(三)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四)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
(六)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第五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聯合發展改革、人民銀行、宣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國土資源、商務、衛計委、國資、海關、稅務、工商、質檢、新聞出版廣電、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開展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二)在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時,將其列入“從嚴審核”類,并在發行額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三)在申請糧食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限制配額依據;
(四)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六)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七)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其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八)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重要參考;
(九)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十)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在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十二)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三)在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時,檢驗檢疫部門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
(十四)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納稅評估,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對其享受稅收優惠從嚴審核;
(十五)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十六)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等媒體發布其廣告依法加強管理;
(十七)限制新網站開辦,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對于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違規提供食品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嚴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備案或許可;
(十八)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
(十九)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第六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與“信用四川”相關的網站進行公示,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技術手段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
第七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名單中撤銷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八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的違法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九條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參加產品招投標、商標品牌評定等活動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證明材料中如實反映其嚴重違法失信情況。
第十條鼓勵行業組織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表公開譴責聲明;
(二)支持受到損害的會員提出賠償要求;
(三)發出暫停交易、拒絕交易等警示;
(四)按照行規作出暫停或者開除會員資格的決定;
(五)對責任人員發出謹慎聘用的警示;
(六)依據行業規定和公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