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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確定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浙質監發〔2011〕216號)

   2013-04-23 640
核心提示:  各市、義烏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確定工作規范(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該規

  各市、義烏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確定工作規范(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該規范和相關制式表格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機構確定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產品質量鑒定工作,規范確定程序,確保鑒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產品質量鑒定的機構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全省地區特點、產業結構、技術條件等,按照統籌協調、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和擇優確定的原則,對全省產品質量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的設置進行統一規劃。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鑒定辦)負責鑒定機構確定事項中有關能力評估和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屬鑒定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申請從事質量鑒定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質量鑒定工作的業務背景和技術能力;應當設置專門的鑒定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鑒定管理部門應具有6名以上專門從事質量鑒定的管理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3名以上;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與質量鑒定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四)每項鑒定領域至少擁有3名以上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專家庫成員。

  第五條  申請機構應根據本地區產業特點和自身技術能力,編制鑒定機構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所在地的市局審核同意后,向省鑒定辦申報。申請機構為省屬機構的,直接向省鑒定辦申報。

  第六條  申請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鑒定機構的申請報告;

  (二)鑒定機構申請表;

  (三)法人資格證明;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五)鑒定機構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證實性材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載明鑒定范圍、產業特點、技術能力、業務背景、人才結構及發展情況等。

  第七條  省鑒定辦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考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省鑒定辦將依據地區產業特點、技術能力、機構運行等情況,擇優予以確認籌建。

  第八條  確認籌建后,申請機構應編制籌建計劃書,明確籌建方案和具體措施,在1個月內上報省鑒定辦。

  半年內未提出籌建計劃的,視為主動放棄籌建資格。

  第九條  申請機構應加強鑒定機構籌建工作的組織實施,按時完成籌建計劃書確定的籌建目標和要求,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本規范第四條應具備的條件;

  (二)具有辦公所必備的場所、條件;

  (三)專職質量鑒定管理人員、鑒定專家需經相應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條  籌建完成,由申請機構提出申請,省鑒定辦組織專家進行能力評估;評估合格后,由省鑒定辦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被確定為鑒定機構,并予以公告。公告后,被確定的鑒定機構方可開展產品質量鑒定工作。

  確定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需重新申請確定。

  若有投訴或舉報,經省鑒定辦查實,不予確定或撤銷確定。

  第十一條  鑒定機構每年應向省鑒定辦書面報告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鑒定辦報告:

  (一)所在法人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鑒定機構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鑒定機構負責人進行調整的;

  (四)發生質量鑒定工作重大事故或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等;

  (五)其他需及時報告的情形。

  第十三條  省鑒定辦不定期組織對鑒定機構的能力和發展狀況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督促鑒定機構整改提高,必要時實施調整。

  鑒定機構評估包括質量管理情況、技術能力、人才狀況和運行情況等方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省鑒定辦將對其暫停質量鑒定工作:

  (一)出具兩次(或兩次以上)無效質量鑒定報告的;

  (二)在鑒定過程中收受當事人不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一年內已受到兩次通報批評的;

  (五)超范圍開展質量鑒定的;

  (六)兩次未在浙江省產品質量鑒定專家庫中選擇專業匹配專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規情形的。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暫停質量鑒定工作期間,不得開展鑒定工作和向外出具鑒定報告。暫停質量鑒定工作的整改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整改完成后由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經省鑒定辦評估合格并批準后,可恢復質量鑒定工作。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要求變更鑒定范圍的,應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省鑒定辦將予以撤銷確定:

  (一)未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過的;

  (二)經評估達不到鑒定機構基本要求的;

  (三)恢復質量鑒定工作后一年內在質量鑒定過程中再次發生暫停質量鑒定工作現象的;

  (四)規劃布局重新調整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八條  產品質量鑒定專職管理人員、鑒定專家的培訓工作由省鑒定辦會同浙江省產品質量評價協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稽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制式表格.doc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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