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精神,構筑權責分明、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圍繞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職能,完善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利放開放到位,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就業創業;把該管的事務管好管到底,加強監管,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依法監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制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實現政府監管職能法定化。
公正透明。建設公開透明的法治化市場環境,推進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政府監管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權責一致。科學劃分政府及部門市場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落實市場主體行為規范責任、部門市場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領導責任。
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合力,推進社會共同治理,實現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凈化、誠信經營。
三、主要目標
以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為重點,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形成權責分明、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與全國同步建成體制較為成熟、制度相對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四、工作任務
(一)放寬市場準入,激發市場活力。
1.改革市場準入制度。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5年6月前制定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活動行政審批負面清單目錄》,建立負面清單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試行市場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制度,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變為后置或備案,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運用現代網絡技術探索實行以工商營業執照為載體的 “三證合一”登記制度(自治區工商局牽頭負責)。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政府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按立法程序提請修改后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逐步取消。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原則上一律取消。按照“全面清理、逐級負責、嚴格審核、統一規范”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評估項目(自治區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盡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規范時限和收費,并向社會公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商局、物價局負責)。
3.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明確辦理條件、權責和時限等內容,規范審批程序。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精簡申報材料,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推行即來即辦、并聯審批、聯審聯辦,建立全區統一互聯的集信息公開、網上辦理、便民服務、電子監察于一體的全天候網上辦事大廳。建立嚴格的收費審批程序,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不再審批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自治區編辦、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物價局、政務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及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取締并吊銷相關證照(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探索試點簡易破產、簡易注銷等程序(自治區工商局負責)。嚴格執行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食品藥品、新聞出版、金融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性規定,加強執業資格、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培訓(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安監局、質監局、食品藥監局、新聞出版廣電局,寧夏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強化市場監管,維護正常秩序。
1.突出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銷售企業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機制、修復機制。加強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依法保護各類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林業廳、工商局、質監局、政府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試行擴大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監控風險的市場監督機制(寧夏保監局負責)。
2.加強標準監管。配合國家質檢總局修訂標準化法,推進強制性標準體系改革,加強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強制性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范圍(自治區質監局負責)。建立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示平臺,強化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組織清理和規范地方強制性標準(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維護市場秩序。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力度,有效防范通過并購獲取壟斷地位并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嚴厲查處各類市場主體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商務廳、工商局、物價局及各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加強風險監控。強化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產品等安全風險監督抽檢力度,及時發布監督抽檢質量公告。建立產品質量監測數據庫,注重抽檢監測結果的匯總分析和綜合利用,加強風險分析、預警,建立重點產品風險評估指標體系。依據風險程度,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自治區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及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創新監管手段。加快網絡信息化監管體系建設,借助“智慧寧夏”工程實施,大力推進傳統式監管向信息化監管轉變,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推廣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監管效能(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文化廳、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食品藥監局,銀川海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加快寧夏電子口岸實體平臺建設。利用物聯網建設重要產品等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負責)。
(三)夯實信用基礎,加強信息應用。
1.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制定寧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年—2020年)、信用記錄共建共享方案,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逐步建立包括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建筑管理、統計、金融等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區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推進信用標準化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儲、共享與應用等環節制度,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負責)。
2.健全激勵懲戒機制。加快建設寧夏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自治區工商局負責)。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業領域的檢查,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有針對性的采取信用約束措施,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促進信用信息運用。出臺寧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成“信用寧夏”網站,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出臺寧夏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依法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征信機構加強對已公開政務信用信息的應用,建立面向不同對象的征信服務產品體系,滿足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和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負責)。
(四)改進執法方式,提升監管水平。
1.加強依法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梳理執法權限,對基層執法過程實施全面監督檢查,確保市場監管部門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嚴禁市場監管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情況下,作出影響市場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對市場監管部門參與民事活動的行為進行規范,督促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規范執法行為。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優化執法工作流程,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工商局、質監局、安監局、食品藥監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公開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統一行政處罰尺度,嚴格限定和合理規范裁量權的行使(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取消技術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的執法職能(自治區編辦負責)。
3.公開執法信息。建立權力清單制度,規范和明確權力運行程序。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公開審批部門、設立依據、審批對象等(自治區編辦負責)。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機制、檔案管理等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強化考核問責。加強執法評議考核,督促和約束各地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對地方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倒查追責,嚴肅查處(自治區監察廳、審計廳、政府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優化執法資源,健全協作機制。
1.整合執法隊伍。整合規范市場監管執法主體、推進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原則上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對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業務相近的整合為一支隊伍,對不同部門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進行清理取消(自治區編辦牽頭負責)。
2.理順執法層級。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加強我區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由基層監管的事項,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設區的市,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并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2017年12月前按區域整合設置綜合執法機構并實行屬地管理,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消除多層重復執法,提高行政效能。整合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機構和職責,組建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整合劃入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自治區編辦牽頭負責)。
3.完善協作機制。完善市場監管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按照國家部委制定的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推進市場監管部門間的執法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負責)。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各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對未經依法許可的生產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直至吊銷營業執照(自治區工商局、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加強“行刑銜接”。健全司法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和案件通報調查、咨詢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嚴格執行執法協作有關規定。建立市場監管機構、公安機關和檢法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提高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作效率(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加強社會監督,推進綜合治理。
1.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積極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人、財、物脫鉤工作,加快建立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蓋面廣、功能完備,適應我區產業特點的行業協會結構體系。強化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和完善換屆選舉、決策議事、人事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并依照相關章程,規范會員行為,制定行業規范,維護行業競爭秩序和信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牽頭負責)。
2.發揮專業組織服務作用。支持會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服務于市場主體,在資本市場發展、經濟效益提升和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積極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自治區編辦、質監局牽頭負責)。加快發展市場中介組織,推進從事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或者掛靠事業單位脫鉤改革工作,切實發揮市場專業組織的監督和服務作用(自治區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整合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加快建立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的體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健全公眾參與市場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落實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自治區信訪局牽頭負責)。強化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新聞媒體要嚴守職業道德,正確把握輿論導向,重視社會效果(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牽頭負責)。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理和核實群眾舉報投訴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各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強化執法保障,提高執法效能。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市場監管地方法律法規。立足我區實際,對國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做好后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市場監管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健全法律責任制度。對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領域現行法律制度中有關罰款等規定進行調查摸底,為國家實施按日計罰等法律責任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擴大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健全行政補償和賠償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嚴格執行“收支脫鉤”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對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量和所需裝備進行科學測算,制定市場監管人員辦案經費和配置裝備經費標準,市場監管機構辦案和配置裝備經費全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完善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本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明確部門分工任務;各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任務,細化監管措施,強化監管責任,狠抓組織落實,力求取得實效。
(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要結合實際,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出問題,著力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的監管,切實解決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金融服務、網絡信息、電子商務、房地產等領域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三)加強督查,統籌推進。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落實工作的督導,統籌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本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各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可檢驗的成果形式,實化細化落實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于2014年9月15日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年度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由自治區工商局牽頭負責,會同自治區編辦等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門工作任務進展落實情況,總結全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工作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效,于2014年12月30日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