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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漁業違法行為的通告(長政發〔2005〕9號)

   2011-04-08 957
核心提示:  為維護正常的江河捕撈秩序,有效保護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嚴

  為維護正常的江河捕撈秩序,有效保護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嚴厲打擊漁業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無證捕撈行為。凡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而在江河內從事捕撈的,由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二、嚴厲打擊超越許可范圍捕撈的行為。違反捕撈許可證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捕撈的,由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嚴厲打擊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凡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由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沒收電捕工具(裝備)、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5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四、嚴厲打擊使用違法漁具漁法的行為。凡使用迷魂陣、攔江網、布圍子、蝦陣、二密網、麻布網、布毫、麻毫、密毫等違法漁具漁法捕撈的,由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擅自使用鸕鶿捕魚的,由當地漁政管理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200元的罰款,并沒收鸕鶿。

  五、嚴厲打擊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行為。對非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由漁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對從事禁用漁具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凡拒絕、阻礙漁政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地區: 湖南
標簽: 違法行為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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