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標準及評價細則(2018年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8年8月27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管理工作,依據《“十三五”四川省食品安全規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的申報、評價、命名、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各市(州)開展食品安全示范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示范村(社區)等創建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堅持政府主導,動員社會參與,推進共治共建共享。堅持問題導向,努力補短板、強弱項、防風險。堅持目標引領,守好食品安全底線,突出群眾滿意主線,追求創新發展高線。
第四條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省食品安全辦制定食品安全示范縣標準及評價細則,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分為創建申報、創建實施、評價驗收、命名授牌四個階段,創建周期不少于兩年。
第七條 計劃參加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自愿提出創建申請,經市食品安全辦初審后,向省食品安全辦推薦。省食品安全辦審核同意后進行備案,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確定和公布予以備案的申請創建示范縣的名單。
第八條提出創建申請的縣(市、區)應當達到的基礎條件:
(一)提出申請前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率達70%以上;
(三)食品檢驗量不低于每年2.5份/千人。
第九條提交創建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縣(市、區)政府申請創建的請示;
(二)縣(市、區)達到申報條件的情況;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創建的縣(市、區),應當在省食品安全辦公布創建名單后2個月內,制定創建方案并組織實施。創建方案經市食品安全辦審核,報省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十一條參與創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創建周期屆滿后3個月內進行自查自評,向市食品安全辦提出評價驗收申請。市食品安全辦初審合格的,報請省食品安全辦組織評價驗收。
第十二條省食品安全辦接到評價驗收申請后,組成評價驗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以下程序開展評價驗收。
(一)現場評價。對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標準及評價細則(2018年版)》,開展現場評價。
(二)公示評價。現場評價達標的(得分≥90分),由省食品安全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由有關縣(市、區)作出說明或進行整改,必要時由省食品安全辦進行核查。公示期間發現并經核查屬實的問題,比照評價細則對應項目扣分。
(三)綜合評價。省食品安全辦根據現場評價、公示評價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最終得分≥90分視為達到食品安全示范縣要求)。綜合評價結果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第十三條通過評價驗收的,由省食品安全辦報請省政府命名為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
未通過評價驗收的,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評價驗收申請。再次評價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申請評價驗收。
第十四條對食品安全示范縣,實行動態管理,開展跟蹤評價。跟蹤評價周期一般為三年,參照第十二條程序實施。
跟蹤評價合格的,保持食品安全示范縣稱號,并予以公告。
跟蹤評價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食品安全示范縣稱號,并予以公告。
跟蹤評價結果顯示食品安全工作出現嚴重滑坡的,建議市(州)人民政府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
第十五條鼓勵各市(州)分層次、分步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示范縣、示范鄉鎮(街道)、示范村(社區)、示范單位創建工作,形成完善的示范創建體系,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圍。
第十六條獲得食品安全示范縣命名的,可作為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資金時優先予以支持。對創建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有關人員,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七條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資格,或撤銷食品安全示范縣稱號,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連續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三)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四)隱瞞、謊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五)弄虛作假或者干擾評價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創建資格或撤銷命名情形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縣標準及評價細則(2018年版)
示范縣標準 | 分值 | 評價細則 | 評價方式 | 備注 | ||
一、總體狀況持續良好 | (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線 | 1.轄區內未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 否決項 | 創建周期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四川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為準),不得命名為食品安全示范縣。 | 以省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統計數據為準。 | ? |
(二)食品檢驗總體情況 | 2.食品檢驗總量達到每年3份/千人(食品檢驗量包括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本級組織實施的抽檢,包括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相關產品抽檢,不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快速檢測,按轄區常駐人口計算)。 | 否決項 | 食品檢驗總量未達到要求,不得命名為食品安全示范縣。 | 核查評價前一年度食品抽檢計劃(方案)、統計匯總表、分析報告、經費保障等資料。 | ? | |
(三)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 | 3.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率達72%以上,對創建工作的知曉率達70%以上,對創建工作的支持率達80%以上。 | 否決項 | 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率、知曉率、支持率未達標的,不得命名為食品安全示范縣。 | 以市(州)測評報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認可的第三方測評報告數據為準。 | ? | |
二、治理體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體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體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體系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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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黨政同責”(12分)
(四)食品安全“黨政同責”(12分)
| 4.出臺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的相關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 2分 | (1)縣級黨委、政府未出臺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相關文件,扣1分。 (2)縣級黨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3)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 ①核查縣級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相關文件。 ②核查縣級會議紀要(記錄)。 ③隨機抽取2個鄉鎮(街道),核查會議紀要(記錄)。 | ? |
5.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發文部署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納入政府工作報告。 | 2分 | (1)未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規劃,或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扣0.5分。 (2)未將食品安全納入政府工作報告重要內容,扣0.5分。 (3)縣級政府未組織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或工作計劃),未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扣0.5分;未向上級政府書面報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扣0.5分。 | ①核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食品安全規劃正式文本。 ②核查縣級年度政府工作報告。 ③核查縣級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點(工作計劃)正式文本、向社會公布的證明材料、向上級政府報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報告。 | ? | ||
6.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鄉鎮(街道)、縣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縣(市、區)政府與各鄉鎮(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員單位每年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 | 1分 | (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鄉鎮(街道)、縣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扣0.5分。 (2)上級政府未與下級政府簽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扣0.5分。
| ①核查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的文件。 ②核查食品安全目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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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縣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辦事處)、縣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且考核權重達到3%。 | 1分 | (1)縣級政府未對下級政府(辦事處)、縣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扣0.5分。 (2)食品安全工作在綜合目標績效考核中的權重未達到3%,扣0.5分。 | ①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年度評議考核方案、評議考核結果通報。 ②核查縣級目標績效考核工作文件。 | |||
8.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機制,成立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鄉鎮(街道)成立行政主要負責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 | 2分 | (1)未成立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扣0.5分;鄉鎮(街道)未成立行政主要負責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扣0.5分。 (2)未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機制,扣0.5分;未有效開展工作,扣0.5分。 | ①核查成立機構的文件。 ②核查建立工作機制的文件。 ③隨機抽查2個鄉鎮(街道),實地評價工作運行情況。 | ? | ||
9.創建體系健全,組織開展鄉鎮(街道)、村(社區)食品安全示范創建。 | 4分 | (1)未出臺開展食品安全示范鄉鎮(街道)、村(社區)創建相關文件,扣1 分。 (2)未突出當地食品加工、鄉村旅游特點特色,以創建為手段做大做強地方特色產業,扣1.5分。 (3)未針對食用農產品源頭污染防治、食品“三小”業態風險防控、農村群體性聚餐監管等薄弱環節,加強綜合治理,扣1分。 (4)未通過宣傳教育、聯防共治等措施,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社區、專業合作社作用,引導廣大從業人員和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工作,扣0.5分 | ①核查開展創建工作通知(方案)、總結、簡報等文件、材料。 ②核查開展風險防控、加強重點監管等工作資料。 ③隨機抽查2個鄉鎮(街道)、1個村(社區),實地評價工作運行情況。 | |||
(五)監管執法體系(4分)
| 10.縣(市、區)、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健全;縣級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到崗率85%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 | 2分 | (1)未健全食品、食用農產品監管機構,扣1分。 (2)未按核定編制數配備監管執法人員,到崗率未達85%,扣0.5分。 (3)監管人員培訓率未達到95%以上,人均少于60學時,扣0.5分。 | ①核查機構、編制文件及相關名冊。 ②隨機抽查2個基層監管機構,進行現場對比評價。 ③核查人員培訓相關資料。 | ? | |
11.縣、鄉級行政區域內全部科學劃定食品安全網格,合理配備監管協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類風險隱患。 | 2分 | (1)未按全省統一要求組建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格,扣0.5分。 (2)食品安全監管網格未納入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的,扣0.5分。 (3)未建立網格員(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培訓、考核及報酬保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4)未按照“定區域、定對象、定職責、定人員、定獎懲”要求建立網格化管理模式,網格責任圖、工作流程圖、政務手冊、工作制度不完善,扣0.5分。 | ①核查網格化監管工作方案、三級網格劃分名錄、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網格體系的有關文件。 ②核查網格員(協管員、信息員)名冊,核查培訓、考核、報酬保障等制度及相關證明材料。 ③隨機抽查2個鄉鎮(街道)、2個村(社區),現場核查網格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 ? | ||
(六)投入保障體系(5分) | 12.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工作經費滿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 3分 | (1)未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扣1分。 (2)工作經費不能滿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扣1分。 (3)本級財政預算未安排食品安全抽檢經費,扣1分。 | 核查經費預算文件、專項工作經費保障證明材料,與監管部門座談了解情況。 | ? | |
13.各級監管隊伍的辦公業務用房、執法車輛、執法裝備、設施配備達到相應建設標準要求。 | 2分 | (1)縣級監管機構執法車輛、快速檢測、執法取證、應急處置、通信交通等執法裝備、設施配備未達到《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指導標準》要求,扣1分。 (2)基層監管所辦公業務用房未達到《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要求,扣0.5分。 (3)轄區內所有基層監管所未全部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并驗收,扣0.5分。 | ①核查縣級監管機構相關裝備清單及實物,對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綜合評價。 ②隨機抽查2個基層監管所辦公用房,對照標準進行綜合評價。 ③核查市級提供的基層監管所規范化建設驗收文件。 | 監管體制改革后,國家層面涉及本條的有關標準做出調整,評價細則和評價方式進行相應調整。 | ||
(七)應急管理與風險防控體系(10分)
(七)應急管理與風險防控體系(10分)
| 14.縣(市、區)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具備快速檢測能力,農業部門具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的實驗室檢測能力及現場定性速測能力。 | 2分 | (1)缺乏食品快速檢測車管理制度及運行記錄的,扣0.5分。 (2)縣級未建立食品快速檢測室,扣0.5分。 (3)縣級不具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指標實驗室檢測能力及現場定性速測能力,扣1分。 | ①核查快檢車管理制度和相關記錄。 ②復核食品快檢室建設情況。 ③核查食用農產品檢測能力。 | ? | |
15.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對接或落實省、市規劃實施“互聯網+”食品安全監管項目,對接或使用省、市規劃建立監管對象數據庫和高效的信息化監管系統。 | 1分 | (1)未對接或未落實省、市規劃實施“互聯網+”食品安全監管項目,扣0.5分。 (2)未對接或未使用省、市規劃建立監管對象數據庫和高效的信息化監管系統,扣0.5分。 | 對照上級規劃,現場核查項目實施情況。未完成項目建設但達到省、市進度要求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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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應急處置隊伍、預防預警機制、應急保障體系、應急處置工作規程。 | 2分 | (1)縣級政府未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扣1分。 (2)未開展食品安全應急培訓,扣0.5分。 (3)未建立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應急處置隊伍、預防預警機制、應急保障體系、應急處置工作規程,扣0.5分。 | ①核查應急預案正式文本。 ②核查培訓證明材料。 ③核查有關制度及體系建設證明材料正式文本。 | ? | ||
17.建立輿情監測、研判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妥善應對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妥善應對食品安全社會輿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 2分 | (1)評價前兩年內未開展應急演練,扣0.5分。 (2)未建立輿情監測、研判工作機制,扣0.2分;未妥善應對食品安全社會輿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扣0.3分。 (3)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扣1分。 | ①核查應急演練檔案。 ②核查輿情監測等制度規范正式文本、應對處置檔案材料。 ③核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檔案。未發生的不扣分。 | ? | ||
18.建立落實風險監測會商、企業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結果報告等風險管理制度。 | 1分 | 未建立落實風險監測會商、企業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結果報告等風險管理制度,扣1分。 | 核查制度正式文本。 | ? | ||
19. 加強風險監測,按規定開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監測,加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 | 1分 | 未按規定開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監測,扣0.5分;未加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扣0.5分。 | 核查縣級工作記錄,結合市級統計數據,進行綜合評價。 | ? | ||
20.加強風險排查治理。 | 1分 | 未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扣0.3分; 未開展風險隱患治理,扣0.7分。 | ①核查風險隱患排查證明材料。 ②核查風險隱患治理證明材料。 | ? | ||
三、監督管理全程覆蓋
三、監督管理全程覆蓋
三、監督管理全程覆蓋
三、監督管理全程覆蓋
三、監督管理全程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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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嚴格源頭治理(13分)
(八)嚴格源頭治理(13分)
| 21.加強農產品產地污染治理。開展大氣、水、土壤環境、農業面源污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污染嚴重耕地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 | 3分 | (1)未有效開展大氣、水、土壤環境污染防治,扣0.5分;未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扣0.5分;未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扣0.5分。 (2)未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扣0.5分。 (3)抽查中每發現1處在受污染嚴重耕地種植食用農產品的,扣0.5分。 | ①核查有關工作方案、調查報告、工作總結等資料。 ②核查縣級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 ③對照受污染嚴重耕地名單,隨機抽取2處受污染嚴重耕地,核查其是否種植食用農產品。 | ? |
22.加強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管。監督落實農藥、獸藥和肥料、飼料等主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制度規范,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違禁超限量使用農藥獸藥行為。 |
2分 | (1)未監督落實農藥、獸藥和肥料、飼料等主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制度規范,扣0.5分。 (2)未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行動,扣0.5分。 (3)未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綜合治理,未嚴厲打擊違禁超限量使用農藥獸藥行為,扣1分。 | ①核查相關工作方案、制度規范、工作總結報告。 ②隨機抽查農資經營戶、農產品種植和養殖企業各2戶,查閱建立臺賬、落實相關制度情況。 | ? | ||
23.加強農產品抽檢監測,完成省、市下達的食用農產品抽檢監測任務。 | 2分 | (1)未完成省、市下達的食用農產品抽檢監測任務,扣1分。 (2)主要食用農產品抽檢合格率低于97%,扣1分。 | 按市級主管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進行評價。 | ? | ||
24.規范畜禽屠宰管理。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5%以上,嚴格落實進貨索證索票和臺賬制度,嚴防私宰肉、病害肉等流入餐飲加工環節。 | 2分 | (1)生豬定點屠宰率未達到95%以上、相關制度不落實,扣0.5分。 (2)未組織開展私屠濫宰等集中整治,扣0.5分。 (3)發現未經檢驗檢疫肉品進入市場銷售,或進入餐飲服務及生產加工環節,扣1分。 | ①查閱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統計資料,現場查看餐飲服務單位、加工企業、農貿市場和學校食堂各1家進貨索證索票和建立臺賬制度落實情況。 ②核查相關工作方案、總結報告。 | ? | ||
25.完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無縫銜接機制。 |
1分 | (1)未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扣0.5分。 (2)未建立銜接機制,扣0.5分。 | ①核查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及銜接機制的有關文件或備忘錄。 ②隨機抽查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各1個,核查銜接機制落實情況。 | ? | ||
26.采取有效措施,推進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管理。 | 1分 | 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不合理,分布無法滿足需求,扣0.5分;無市場規范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扣0.5分。 | 核查有關規劃文件、措施文件、工作記錄,對1-2個市場開展對比評價。 | ? | ||
27.采取措施培育龍頭企業、打造“三品一標”產品、培育食品品牌。 | 1分 | 無培育支持龍頭企業、“三品一標”產品、食品品牌等方面的措施,扣0.5分;培育發展成效不明顯的,扣0.5分。 | 核查相關政策措施、工作開展情況等資料。 | ? | ||
28.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監測,完成省、市下達的監測任務,并按要求開展轄區內監測工作;落實《四川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辦法》,加強基層糧食質檢能力建設,嚴把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關;推動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未發生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
1分 | (1)未及時完成相關監測任務,扣0.2分。 (2)未制定宣傳貫徹《四川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未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相關制度規范進行完善的,扣0.2分。 (3)有糧油質檢體系建設項目的,未按時完成的,扣0.2分;沒有建設任務的,未采取措施加強基層質檢機構或糧食企業檢驗能力建設的,扣0.2分。 (4)未落實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的,扣0.2分。 (5)發生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的,扣0.2分。 | ①核查制度規范、監管執法等相關工作資料。 ②核查糧油質檢體系建設項目完成情況或檢驗能力建設措施相關材料。 ③核查發現超標糧食問題并上報的相關文件資料。 | ? | ||
(九)嚴格全程監管(16分)
(九)嚴格全程監管(16分)
| 29.建立實施標準化現場檢查制度;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規定組織實施。 | 2分 | (1)未建立實施標準化現場檢查制度規范,扣1分。 (2)未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規定實施,扣1分。 | 核查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制度規范、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檢查記錄等相關材料。 | ? | |
30.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風險等級劃分,確定檢查項目、頻次;對各類監管對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實現現場檢查全覆蓋。 | 3分 | (1)未開展風險等級劃分,扣0.5分; (2)現場檢查未實現全覆蓋,扣0.5分; (3)抽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現場未公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每戶扣0.2分。 (4)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未有效監督整改,每發現1戶扣0.2分。 | ①核查監管部門對轄區內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劃分名冊等相關資料。 ②隨機抽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流通餐飲經營者共5戶,通過其監管檔案復核其接受各類監督檢查及結果公示、整改情況。 | ? | ||
31.制定年度抽檢計劃。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完成率100%,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食品作出處置。 | 3分 | (1)未制定年度抽檢計劃,扣0.5分。 (2)未完成食品安全抽檢任務,扣0.5分。 (3)對食品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未依法進行核查處置,每發現1起扣0.4分。 | ①核查縣食品監管部門年度抽檢計劃和抽檢情況報告。 ②核查承擔國、省、市食品抽檢任務完成情況。 ③隨機抽取5份抽檢結果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對照核查處置檔案進行評價。 | ? | ||
32.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并依法公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 2分 | (1)未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制度,扣1分。 (2)未依法公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每發現1起扣0.2分。 | ①核查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及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渠道。 ②從執法辦案、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工作資料中隨機抽取5份,核查信息公開情況。 | ? | ||
33.實施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完成省、市部署的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工程任務。 | 4分 | (1)未實現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全覆蓋,每發現1家未進行量化分級管理扣0.1分。 (2)獲得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未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建設,每發現1家未推行扣0.2分。 (3)未加強農村群體聚餐規范指導,未強化農村群體性宴席備案及管理,扣1分。 (4)未開展網絡訂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動,未加強線上線下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的監管,扣0.5分;訂餐平臺應審查并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每發現1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證照,扣0.1分,證照不全,扣0.1分。 | ①隨機抽查餐飲單位5家,核查其量化分級管理情況及“明廚亮灶”推行情況。 ②查閱農村群體性宴席備案相關資料。 ③查閱整治方案、簡報、總結等相關資料,在網絡訂餐平臺上抽查5個餐飲單位,檢查相關證照及公示情況。 | ? | ||
34.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監管地方性法規明確,全面納入備案登記及監管范圍。 | 2分 | (1)縣級未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扣0.5分。 (2)未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全面納入備案登記及監管范圍,抽查中每發現1戶未備案登記扣0.3分。 | ①核查縣級制定的“三小”相關文件資料及實施情況。 ②查閱“三小”登記備案資料,現場復核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共5戶備案登記情況。 | ? | ||
(十)嚴治突出問題(7分) | 35.創建示范縣要主動征集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并且有效解決、及時反饋,讓群眾滿意。 | 2分 | (1)未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投訴舉報等途徑,主動征集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扣0.5分。 (2)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未及時處理并及時將解決情況向公眾反饋,扣0.5分。 (3)未將群眾關心的重點問題、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解決的重點事項,列入當地重大民生工程、民生實事項目,扣0.5分;未按期完成目標任務,扣0.5分。 | ①核查征集群眾意見、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含問題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饋辦理情況的證明材料。 ②核查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工程、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方案、統計報表、工作總結等證明材料。 | ? | |
36.治理本地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及時發現并查處“地溝油”。 | 3分 | (1)未結合本地食品安全狀況、梳理列出本地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清單的,扣0.5分。 (2)未針對本地食品安全突出問題開展整治,扣0.5分。 (3)抽查中每發現有1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的,扣1分。 (4)未及時發現并查處餐廚廢棄物以“地溝油”形式回流餐桌,扣1分。 | ①查閱突出問題清單,專項整治方案、簡報、總結等相關資料。 ②現場檢查3 家食品生產作坊,查看其生產情況。 ③核查監管執法資料及相關案卷。 | ? | ||
37.開展學校、農村、集貿市場等重點區域,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重點品種的專項整治。 | 2分 | (1)未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扣0.5分。 (2)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在專項整治中職責分工不明確,扣0.5分。 (3)現場抽查中每發現1家經營戶整治不到位的,扣0.2分。 | ①核查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總結報告、案卷臺賬等相關資料。 ②隨機抽查2家縣級監管部門,復核職責分工、履職到位情況。 ③隨機抽查5家經營戶復核整治情況。 | ? | ||
(十一)嚴懲違法犯罪(6分) | 38.嚴厲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案件查辦事權明確、制度完善、行為規范,并依法依規公開案件查辦信息。 | 2分 |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事權不明確,扣0.5分;制度不完善,扣0.5分;行為不規范,扣0.5分;未依法依規公開案件查辦信息,每案扣0.1分。 | ①查閱案件查辦事權劃分規定、案件查辦制度、案卷資料。 ②隨機抽取5份食品安全案卷,在信息公開平臺上核查其公開情況。 | 。 | |
39.建立跨部門、跨區域案件協查、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對本地發現或外地通報的違法線索,及時、全面開展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 1分 | 未建立跨部門、跨區域案件協查、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扣0.5分;出現不配合協查協辦案件或不通報執法辦案信息的,扣0.5分。 | ①核查建立工作機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協查函或相關案件通報,及后續處理情況資料。 | ? | ||
40.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做好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辦案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處置等工作。 | 1分 | (1)未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扣0.5分。 (2)未做好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辦案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處置等工作,抽查中每發現一項工作不到位,扣0.1分。 | ①核查建立工作機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記表,抽查相關行政處罰案卷5份。 | ? | ||
41.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罰代刑”。對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監管部門要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 2分 | 未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扣0.5分;存在“以罰代刑”情形,扣0.5分;未對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的,扣1分。 | ①抽查行政處罰案卷5份,復核移送情況。 ②核查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目錄及卷宗。 | ? | ||
四、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落實
四、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落實 |
(十二)落實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9分)
(十二)落實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9分) | 42.依法應獲行政許可方能生產經營的單位,應全部取得許可證件,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 2分 |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持有有效許可證件的,抽查中每發現1戶無證的,扣0.2分。 (2)持有有效許可證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持續符合發證相關條件的,抽查中每發現1戶不能持續符合條件的,扣0.2分。 |
隨機抽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5戶,復核其持證和持續符合發證條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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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培訓不少于40小時。 | 2分 | (1)培訓未達到每年40小時,抽查中每發現1起扣0.2分。 (2)培訓覆蓋面未達到要求,抽查中每發現1起,扣0.2分。 | 隨機抽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5戶,核查培訓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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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落實生產經營制度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廢棄物處置、出廠檢驗、不合格食品召回、應急處置、食品貯存管理等制度。 | 4分 | (1)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進貨查驗、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抽查中每發現1戶扣0.4分。 (2)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有關要求妥善處置廢棄物,餐飲單位無完整餐廚廢棄物交運登記記錄,抽查中每發現1戶扣0.4分。 | 隨機抽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經營者(含2個學校食堂)共5戶,逐戶逐項核查評分。 | ? | ||
4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能夠通過記錄和查驗有效實現追溯,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實行電子追溯。 | 1分 | 無法通過進貨查驗記錄實現追溯的,抽查中每發現1戶扣0.2分。 | 隨機抽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5戶,核查其產品追溯情況。 | ? | ||
(十三)落實相關主體食品安全責任(7分) | 46.明確相關主體法律責任,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生產經營場所提供者等相關主體,履行食品安全法定義務,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 2分 | 食品安全相關主體未審查入場(會、網)經營者資質,每發現1起扣0.2分。 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報告,發現1起扣0.2分。 | 隨機抽查食品相關主體5戶,核查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落實情況。 | ? | |
47.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開辦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并嚴格實施入場銷售者準入和退市、檢驗、自查、主動報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場銷售者依法依規從事銷售活動。入場銷售者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并嚴格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銷售禁止銷售以及來源不明的食用農產品。 | 5分 | (1)集中交易市場未建立執行入場銷售者準入和退市、檢驗、自查、主動報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發現1起扣0.1分。 (2)入場銷售者未建立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每發現1起扣0.1分。 (3)銷售禁止銷售以及來源不明的食用農產品,每發現一起扣0.5分。 | 隨機抽查1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1個大型農貿市場,每個市場抽取5戶入場銷售者,分別復核相關制度落實情況及銷售情況。 | ? | ||
五、社會共治格局形成
五、社會共治格局形成 | (十四)加強宣傳教育(2分) | 48.營造濃厚的食品安全文化氛圍,通過公益廣告、普法教育、科普宣傳、職業教育、課堂教學、食品安全宣傳周等形式,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公眾食品安全素養。 | 1分 | 未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公眾食品安全素養,轄區內食品安全氛圍不濃厚的,扣1分。 | ①核查開展宣傳工作的有關方案、記錄、圖片等相關資料。 ②隨機走訪10名群眾,進行綜合評價。
核查食品安全警示、提示、科普、釋疑信息發布情況。 | ? |
49.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解疑釋惑,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理念,消除食品安全誤區。 | 1分 | 未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解疑釋惑,扣1分。 | ||||
(十五)加強社會共治共建(6分) | 50.加強行業組織建設、強化行業自律,行業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成效明顯。 | 1分 | (1)未制定加強行業組織建設的具體措施,扣0.2分。 (2)行業組織自我管理等成效不明顯,扣0.8分。 | ①核查行業組織建設的有關文件材料。 ②抽查1個行業組織,核查行業組織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 ? | |
51.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并按規定獎勵舉報人;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對監管部門履職盡責、企業誠信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 2分 | (1)未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扣0.5分。 (2)未按規定獎勵舉報人,扣0.5分。 (3)未有效組織并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對監管部門、企業進行監督,扣1分。 | ①核查舉報獎勵制度、發放獎金的材料,可以在保密前提下回訪舉報人。 ②查閱社會各界參與食品安全共治活動的工作簡報、信息、宣傳報道等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價。 | ? | ||
52.開通網絡投訴舉報平臺,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建成覆蓋全縣的投訴舉報業務系統,實現網絡24小時接通,電話在受理時間內接通率≥90%,按法定時限回復率、有效處置率均達100%。 | 3分 | (1)未開通網絡投訴舉報平臺或利用政府平臺及整合相關部門平臺實現食品安全網絡投訴舉報,并實現網絡24小時暢通,扣0.5分。 (2)未設立或使用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扣0.5分;電話在受理時間內接通率<90%,扣0.5分。<><90%,扣0.5分。<> (3)投訴舉報業務系統未覆蓋全縣,扣0.5分。 (4)有效處置率未達到100%,抽查中發現1件未回復或未有效處置,扣0.1分。 | ①核查縣級投訴舉報網絡平臺全天候暢通及全域覆蓋情況;現場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0次,查證接通率。 ②隨機抽取10件投訴舉報案例核查處置落實情況。 | ? | ||
(十六)推進誠信體系建設(3分) | 53.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誠信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 | 2分 | (1)未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誠信管理制度,扣1分。 (2)未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納入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庫,并及時更新,每發現1戶未納入扣0.2分。 | ①核查制度文件。 ②抽查5戶食品生產經營者,核查信用信息記錄情況。 | ? | |
54.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 1分 | 未建立含經營者主體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內容的信用檔案,每缺少1戶扣0.2分。 | 隨機抽查5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檔案。 | ? |
備注:本標準及評價細則適用于第三批及以后食品安全示范縣創建工作評價驗收和食品安全示范縣跟蹤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