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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黔質技監監[2009]40號)

   2013-05-03 863
核心提示:  各市(州、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相關質檢機構: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根

  各市(州、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相關質檢機構: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省局制定了《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全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工作必須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監督抽查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對重點產品質量進行的檢查;全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確定的產品目錄和檢驗周期進行的檢查。

  省級監督抽查和全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是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組織市(州、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縣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檢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省級監督抽查和全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應當按照省局的統一計劃進行。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組織和實施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全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工作,并發布檢查結果;各市(州、地)局根據省局統一計劃,配合有關質檢機構做好企業的基本信息調查、抽樣等相關工作;有關質檢機構負責承擔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六條 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以及質量檢驗的依

  (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

  (三)產品或產品包裝標識中明示的內容、實物樣品、產品說明、合同中有關質量的約定;

  (四)國家和省局批準的產品檢驗方法或者質量評價規則。

  未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由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抽樣之日起七日內提供,未提供的視為無標產品。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七條 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所需樣品,由被檢查單位按照標準數量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八條 監督抽查所需經費由財政納入預算撥款解決,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定期監督檢驗所需檢驗費用,按照《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向被檢單位收取產品檢驗費,產品檢驗費收費標準須經物價部門批準同意。

  第二章 制定檢查計劃和檢查方案

  第九條  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十條 省局按有關規定,根據全省產品質量狀況制定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目錄、計劃。各級質監局在省局計劃基礎上,可根據經費情況,結合當地產品質量狀況,自行制定本轄區范圍內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并報省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市(州、地)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省局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任務后應當制定抽查方案。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被抽查企業名單、具體抽查時間、抽查范圍、抽查方法和抽查步驟。在監督抽查中,確定被抽查企業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在定期監督檢驗中,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均應列入檢驗范圍;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及產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規范第六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主標準或經備案的有效企業標準進行全項指標檢驗。特殊情況不需要全項目檢驗時,也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進行檢驗。

  (四)抽樣方法。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五)判定規則。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按標準的規定執行。標準中沒有的,可以由承擔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提出方案,經省局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條   抽樣單位制定抽樣方案后,由省局向實施監督抽查或定期監督檢驗的單位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實施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市(州、地)局和質檢機構接受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任務后,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法規,以及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有關規定的培訓。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對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中確定的時間和被檢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三章 抽樣

  第十五條 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抽樣人員,原則上應當由被抽檢企業所在地局行政執法人員和質檢單位檢驗人員共同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抽樣人員參加。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省局下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執法證或工作證),向企業介紹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六條 定期監督檢驗的樣品,應抽取經企業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或包裝袋內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檢企業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檢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了按有效合同(不能超出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約定而一次性加工、生產的(特殊產品除外);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第十七條 被檢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一)抽樣人員未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通知書》的;

  (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執法證或工作證)不齊全的;

  (三)抽樣人員少于2人或無行政執法人員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按規定做好樣品保管。

  第十九條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詳細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在流通領域抽樣或企業拒檢等特殊情況下,應做好現場筆錄。

  對于企業拒檢的,抽樣人員應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認定表》,并認真做好企業拒檢的筆錄。

  第二十條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因特殊情況,未能加蓋公章的,由被抽查企業相關負責人說明原因。拒絕簽字的,可向當地局報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拒檢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因轉產、停產等特殊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加蓋公章,并經抽樣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通知當地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檢查的,按拒檢處理,同時向省局報告情況。

  第二十三條 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應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表》發放給被抽查企業,由被抽查企業如實填寫后,直接遞交或寄送給下達監督抽查或定檢任務單位。同時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抽樣單及抽樣檢查的有關材料交市(州、地)局。

  第二十四條 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質檢機構應當以特快專遞的方式,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五條 抽取的樣品應當在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結果公布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由質檢機構將樣品退還被檢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檢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書面協商解決。質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 檢驗

  第二十六條 承擔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省局的授權項目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檢驗工作,原則上委托依法授權的質檢機構承擔(特殊產、商品除外)。

  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樣品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嚴格執行。

  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樣品的領取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取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二十八條 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合格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質檢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條 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不得使用被檢單位不符合標準或檢驗規程規定的設備進行現場檢驗。

  第三十一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妥善留存備查。

  第三十二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當時現場情況,保存充分的證實材料,及時向市(州、地)局或省局報告。

  第三十三條 檢驗結束后,質檢機構應在三日內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寄送被檢企業,并抄送該企業所在地質監局。

  第三十四條 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檢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判定明確。

  第三十五條 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由承擔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留存,同時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地的市(州、地)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除按前款規定留存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檢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分別寄送經銷企業和省局。

  第三十六條 被檢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復檢結論;復檢時間需要延長的特定產品目錄,由省局制定;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檢驗結果。

  第三十七條 復檢原則上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特殊情況下,由省局指定質驗機構進行復驗。對需要復檢的樣品,應采用其留存備檢樣。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企業承擔。復驗結果與檢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三十八條 質檢機構在檢驗工作完成后,應當在二日內按照省局的要求,將檢驗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省及市(州、地)局。

  第五章  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質檢機構負責將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結果匯總上報省局。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省局將在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公布,予以公開曝光。及時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結果公告。

  第四十條   后處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各市(州、地)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后處理工作;各縣級局具體負責落實本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后處理工作。

  凡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轉業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以外,必須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二)各級局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企業下達《產品質量不合格整改通知書》(格式統一按黔質技監監[2001]112號規定施行),不合格產品企業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三)企業接到《產品質量不合格整改通知書》后,應及時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報送下達《產品質量不合格整改通知書》的質監局,同時認真按整改方案組織實施。各質監局應指導、幫助企業進行整改,幫助企業建立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產品質量。

  (四)企業整改措施落實完成后,應向下達《產品質量不合格整改通知書》的質監局報送整改效果報告,同時提出復查申請。

  (五)質監局收到企業整改效果報告和復查申請后,應及時組織人員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委托有關質檢機構,對整改產品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整改期限到期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當地質監局對該企業的產品組織強行復查。負責后處理工作的各級局要將對企業整改工作的評估和產品復查檢驗報告送達企業,并對每個企業(產品)后處理工作資料整理歸檔。

  (六)對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和年度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依法予以處罰,由企業所在市(州、地)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并向當地政府通報;對拒絕抽查、阻撓抽查或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不但要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必要時可在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和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四十一條   對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中涉及安全衛生、重要質量指標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由省局委托所在市(州、地)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含食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轄區內同類產品多數企業不合格,有形成區域性產品質量問題趨勢的,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省局和各市(州、地)局應會同相關部門、質檢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并舉辦不合格生產企業廠長(經理)培訓班。

  第四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正在生產的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做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五條 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四十六條 企業拒檢、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樣品,產品按不合格處理。拒檢企業的復檢工作由所在地局委托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七條  參與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四十八條  市、縣局及有關質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省局下達的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計劃,對擅自制定或改變計劃,影響省局計劃正常實施的,予以全省通報批評,并調整所在市(州、地)局及有關質檢機構的當年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計劃,核減下年度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計劃。

  第四十九條  質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工作有關規定開展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應當如實上報檢驗結論,不得瞞報、拖報,并對檢驗數據負責。

  質檢機構不得利用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質檢機構未經省局或市(州、地)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合格證書。

  第五十條  從事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驗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省局或市(州、地)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行政執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范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中涉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驗/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認定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表》、《產品質量不合格整改通知書》等文書格式統一由省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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