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已于近期頒布最新修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并從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新規在管理理念和內容上作了明顯調整。
新規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新規定將符合出口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原先的注冊登記管理統一調整為備案管理,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
● 企業應自愿做好所建質量管理體系的第三方認證工作,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采用;
● 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企業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新規定將《備案證明》的有效期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四年。
日期:2011-10-08
新規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新規定將符合出口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原先的注冊登記管理統一調整為備案管理,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
● 企業應自愿做好所建質量管理體系的第三方認證工作,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采用;
● 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企業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 新規定將《備案證明》的有效期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四年。
日期:201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