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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2020-01-04 食品伙伴網信息服務事業部446
核心提示:  2020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
   2020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藥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食品生產監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監管轉移,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體制的可操作性。《辦法》規定生產許可監管部門由原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改為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此調整主要是機構改革所引起的變化,在整個辦法中都有所體現。為幫助大家了解《辦法》的主要變化,食品伙伴網針對其中的幾大亮點進行解讀,以供行業參考。 
  亮點一、全面推進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化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明確要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辦法》第六十條明確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流程網上辦理也就不存在證書遺失、損壞而要補辦的情況,因此取消了補辦的相關規定。
 
  亮點二、明確生產許可分類的依據和準則
 
  《辦法》第五條規定明確了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的依據和準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結合食品原料、生產工藝等因素,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亮點三、縮短現場核查、審查決定、發證和注銷等時限
 
  《辦法》縮短了審查與決定許可的時限,包括: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第二十二條規定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到做出許可決定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延長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第二十三條規定監管部門做出生產許可決定到發證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辦法》縮短了申請注銷許可的時限,申請注銷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亮點四、明晰各級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及應承擔的責任
 
  《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新增了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明確特殊食品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辦法》新增了多食品類別生產企業申請選擇受理部門的原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的,由申請人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自主選擇其中一個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聯合審查。
 
  《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新增了參與審核人員的信息保密要求: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現場核查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亮點五、簡化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
 
  《辦法》調整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只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取消提供的材料中,營業執照(復印件)可通過內部監管信息系統核驗申請人的主體信息,其他相關材料可以在現場核查環節現場核驗信息。
 
  為了落實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辦法》要求申請材料中增加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這些信息都是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信息。詳見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并且,《辦法》做到了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有以下規定:(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延續、變更&注銷申請材料不再需要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材料。詳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規定。
 
  亮點六、簡化調整許可證書內容
 
  《辦法》簡化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內容:由于機構改革和《辦法》的發布,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中的信息需要調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另行公布調整后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樣式及內容,其中刪除內容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中不再記載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簽發人、外設倉庫信息,同時刪除了相關的規定。此外,特殊食品載明的“產品注冊批準文號”修改為“產品或者產品配方的注冊號”。
 
  此外,為適應證書內容的調整,《辦法》刪除了2015年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第三十條和第四十六條中有關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的相關內容。
 
  亮點七、明確需提供合格報告的許可類型,增加企業合規送檢可選擇度
 
  《辦法》明確了需提供合格報告的許可類型: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
 
  《辦法》增加了檢驗報告的來源: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做到了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以上內容詳見《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亮點八、明確獲證企業持續合規要求
 
  《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食品生產者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要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亮點九、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食品生產者及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處罰等同“無證生產”。
 
  《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遷址未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違規處罰:違反《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的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辦法》增加了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處罰規定,與新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做到了很好的融合,如《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辦法》規定,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如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罰款由原來的2000元~1萬元調整到1萬元~3萬元;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罰款由2000元以下調整至5000元以下等等。
 
  小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版《辦法》順應時代需求,將相關信息進行了高度融合,同時加強了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聯一致性;從監管方面來看屬于“寬進嚴出”,“輕許可重監督”;從辦事便利性來看,政府部門更多的從實際出發,簡化縮短了辦事流程,更多的從服務于企業考慮。食品伙伴網提醒廣大食品企業在《辦法》實施后認真貫徹實施《辦法》規定,以切實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日期: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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