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地區修訂“《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并發布相關問答,相關內容于2019年11月7日起生效實施。營養標示的規范可以使食品營養標簽傳遞的信息更加準確,消費者獲得所食用食品中營養成分的信息更加全面。通過食品營養標簽標示可以使消費者自發地改善飲食習慣、科學飲食、平衡膳食營養,使合法、正規的食品行業迅速發展。食品伙伴網針對本次修訂與大家分享相關重點信息。
1、主要修訂內容簡介
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是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的片狀、膠囊狀食品,針對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的營養標示應遵循相關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1調整營養標示格式、增加切割表格的標示方式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對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的營養標示方式,在包裝容器外表的顯著位置需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次標示如下內容:
(1)“營養標示”的標題;
(2)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x顆(或粒、片)、本包裝所(含)x份;
(3)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4)各項維生素含量;
(5)各項礦物質含量;
(6)其他于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愿標示的營養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的,需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于100cm2的包裝食品,需以表格框的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的順序標示,其中一種標示格式示例如下:
1.2修訂營養素含量標示數值的標示方式
對于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的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
1.3增加營養標示的單位表示方式
對于各項維生素、礦物質標示的單位,必須要以該法規附表一所列的單位標示,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公克以 g 表示;毫克以 mg 表示;微克以 μg 表示。
1.4修訂數據修約原則
對于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營養標示的數據修約方式修訂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后一位標示;數據修約應參照臺灣地區標準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舍五入法。
2、片狀、膠囊狀保健食品營養標示小貼士
(1)如果產品的營養標示已符合原“《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不需要依照新的規定進行修改。
(2)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無須標示熱量、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蛋白質等含量,如欲自愿標示,則要在礦物質后標示,且營養標示格式內不可標示非營養素項目。
(3)“維生素 C”不可以直接以“Vit C”表示,應該以中文“維生素”三個字表示。
(4)維生素D1或D2需要換算成維生素D含量后,標示維生素D的含量。
(5)營養標示數據修約可以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或參照CNS 2925以四舍六入五成雙的原則進行。
(6)誤差允許范圍是指標示值與實際檢測值兩者之間所允許的誤差差距,而不是計算出來的數值與標示值之間的允許差距。
(7)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可以進行營養宣稱,但應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進行營養宣稱,并于相應位置進行營養素標示的宣稱。
3、小結
結合此次修訂,食品伙伴網提醒各對臺出口保健食品企業:出口臺灣地區的片狀和膠囊狀保健食品不但要符合出口國或地區的標簽標示要求,還應符合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食品伙伴網會持續關注此方面法規動態。
日期:2019-11-11
1、主要修訂內容簡介
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是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的片狀、膠囊狀食品,針對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的營養標示應遵循相關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1調整營養標示格式、增加切割表格的標示方式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對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的營養標示方式,在包裝容器外表的顯著位置需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次標示如下內容:
(1)“營養標示”的標題;
(2)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x顆(或粒、片)、本包裝所(含)x份;
(3)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4)各項維生素含量;
(5)各項礦物質含量;
(6)其他于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愿標示的營養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的,需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于100cm2的包裝食品,需以表格框的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的順序標示,其中一種標示格式示例如下:
1.2修訂營養素含量標示數值的標示方式
對于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的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
1.3增加營養標示的單位表示方式
對于各項維生素、礦物質標示的單位,必須要以該法規附表一所列的單位標示,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公克以 g 表示;毫克以 mg 表示;微克以 μg 表示。
1.4修訂數據修約原則
對于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營養標示的數據修約方式修訂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后一位標示;數據修約應參照臺灣地區標準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舍五入法。
2、片狀、膠囊狀保健食品營養標示小貼士
(1)如果產品的營養標示已符合原“《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不需要依照新的規定進行修改。
(2)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無須標示熱量、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蛋白質等含量,如欲自愿標示,則要在礦物質后標示,且營養標示格式內不可標示非營養素項目。
(3)“維生素 C”不可以直接以“Vit C”表示,應該以中文“維生素”三個字表示。
(4)維生素D1或D2需要換算成維生素D含量后,標示維生素D的含量。
(5)營養標示數據修約可以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或參照CNS 2925以四舍六入五成雙的原則進行。
(6)誤差允許范圍是指標示值與實際檢測值兩者之間所允許的誤差差距,而不是計算出來的數值與標示值之間的允許差距。
(7)片狀、膠囊狀的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可以進行營養宣稱,但應依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進行營養宣稱,并于相應位置進行營養素標示的宣稱。
3、小結
結合此次修訂,食品伙伴網提醒各對臺出口保健食品企業:出口臺灣地區的片狀和膠囊狀保健食品不但要符合出口國或地區的標簽標示要求,還應符合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食品伙伴網會持續關注此方面法規動態。
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