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臺灣地區臺北市進出口企業同業工會發布《食品企業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的修訂草案,主要修訂:依據“食安法”第9條第5項,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進貨憑證等相關文件至少五年,且該憑證應載明下列來源信息:
1)進貨日期
2)進貨產品名稱
3)進貨產品的凈重、容量或數量
4)供應廠商名稱、電話號碼或地址
5)如進貨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應加注產品登錄碼。
有意提意見者,請于1月16日前回復本草案。
日期:2018-01-15
1)進貨日期
2)進貨產品名稱
3)進貨產品的凈重、容量或數量
4)供應廠商名稱、電話號碼或地址
5)如進貨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應加注產品登錄碼。
有意提意見者,請于1月16日前回復本草案。
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