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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農牧規發[2016]6號)

   2016-10-08 內蒙古農牧業廳629
核心提示:各盟市農牧業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農牧業局:  為了嚴格落實兩證兩章準出制度,規范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管理和使用
各盟市農牧業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農牧業局:
 
  為了嚴格落實“兩證兩章”準出制度,規范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管理和使用,自治區農牧業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
 
  聯 系 人:白  濤
 
  聯系電話:0471-6651756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9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全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切實落實屠宰企業肉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肉食品“兩證兩章”準出制度,規范我區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嚴格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及《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醫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申領、使用、保管和農牧業主管部門對證章標志的監制、發放、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制作和管理工作。盟市、旗縣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實行招標采購、逐級申領、直接發放、規范使用、嚴格監管。
 
  第二章  證章的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包括:
 
  (一)《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簽);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
 
  (四)“種豬、晚閹豬肉品標識”印章;
 
  (五)“病害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六條  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使用:
 
  (一)《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適用于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
 
  白條類肉:未分片的一畜一證,分片的一畜兩證,隨貨同行。
 
  禽類肉:一個貨主每一批次一證。
 
  分割類產品:以包裝箱形式包裝的,每箱附一證,隨貨同行;未包裝的,按銷售對象,一戶一證,隨貨同行。
 
  (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采用對人體無害的硬紙質標簽、不干膠貼等形式附著在畜禽產品小包裝包裝物上或裝進包裝內。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分為大小兩枚印章,大圓形印章通體縱向加蓋在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畜禽胴體上;小圓形印章加蓋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
 
  (四)“種豬肉品標識”印章和“晚閹豬肉品標識”印章分別分為大小兩枚,按照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分別加蓋在豬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
 
  (五)“病害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印章分為四枚:分別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使用,加蓋在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及畜禽產品上。
 
  第三章  證章監制和發放
 
  第七條  自治區農牧業廳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制作廠家。
 
  (一)中標廠家應當按照農業部統一制定的證章式樣規定和自治區農牧業廳的有關要求組織制作,并及時向自治區農牧業廳報送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制作和交付等情況。
 
  (二)中標廠家應當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提出申領需求的定點屠宰企業交付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并做好發放記錄,嚴格記錄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發放地區、發放企業、發放數量和編碼區間,適時在線提供和傳輸編碼信息。
 
  第八條  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實行企業自主申請、計劃訂購、費用自擔。訂購計劃每半年申報一次,市、縣農牧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4和10月底前根據轄區畜禽屠宰企業申領使用量,上報半年訂購計劃和數量。
 
  第九條  各證章標志使用單位應填寫《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簽)訂購申報表》,由旗縣、盟市農牧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根據全區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申報情況統籌安排印制。
 
  第十條  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由中標廠家按照自治區下達印制計劃安排生產,印制完成后直接發送到申領企業。中標廠家不得在自治區下達印制計劃之外向任何企業或個人印制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
 
  第四章  證章的保管
 
  第十一條  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等技術人員監督使用。
 
  第十二條  證章標志使用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使用、保管制度,發生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遺失、盜竊、損毀或需修改等情況時,應及時逐級上報自治區農牧業廳并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  各證章標志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存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因缺損不能繼續使用的證章標志,應做好登記并封存,并逐級上報缺損證章標志編碼,以備核查。
 
  第五章  證章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中標廠家違反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制作合同或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農牧業廳取消其資格。
 
  第十五條  旗縣、盟市農牧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冒用定點屠宰企業名義申領、濫發證章標志的,上級農牧業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證章標志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保管、使用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當地農牧業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收繳或停止證章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農牧業主管部門對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發放、使用和保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統計。對冒用、偽造、出借、轉讓畜禽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的,農牧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日期:2016-10-08
 
地區: 內蒙古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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