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青海省食藥監局消息,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因銷售的不合格豬肉(精肋排),經西寧市食藥監管部門核查,依據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處罰。
據了解,在國家食藥監總局組織抽檢肉及肉制品等食品抽檢中,檢出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豬肉(精肋排),呋喃唑酮代謝物檢出值為10.7μg/kg,按標值規定為不得檢出。
青海省食藥監局根據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責成西寧市食藥監局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該批次不合格豬肉(精肋排)是2015年9月17日西寧市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合作方湖北云和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書國,從蘭州市焦家灣冷庫都來食品批發部購進,共購買無頸豬排20件,并自行分割后在其租賃柜臺銷售。
檢驗報告下達后,西寧市食藥監局立即責令經營企業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下架封存,并致函赴甘肅省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不合格產品來源。其間,湖北云和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了對下架封存的8件不合格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圖片資料、豬肉退貨銷毀情況說明、專柜商品退貨單等資料。
根據調查情況,西寧市食藥監局對西寧市潤良商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約談,要求該企業全面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整改情況進行了跟蹤落實。依據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給予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處罰。
相關報道: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3號
日期:2016-10-08
據了解,在國家食藥監總局組織抽檢肉及肉制品等食品抽檢中,檢出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豬肉(精肋排),呋喃唑酮代謝物檢出值為10.7μg/kg,按標值規定為不得檢出。
青海省食藥監局根據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責成西寧市食藥監局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該批次不合格豬肉(精肋排)是2015年9月17日西寧市潤良商業有限公司合作方湖北云和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張書國,從蘭州市焦家灣冷庫都來食品批發部購進,共購買無頸豬排20件,并自行分割后在其租賃柜臺銷售。
檢驗報告下達后,西寧市食藥監局立即責令經營企業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下架封存,并致函赴甘肅省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不合格產品來源。其間,湖北云和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了對下架封存的8件不合格產品無害化處理的圖片資料、豬肉退貨銷毀情況說明、專柜商品退貨單等資料。
根據調查情況,西寧市食藥監局對西寧市潤良商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約談,要求該企業全面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整改情況進行了跟蹤落實。依據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給予西寧潤良商業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處罰。
相關報道: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3號
日期: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