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食藥署”消息,8月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布公告,修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檢驗。
臺“食藥署”稱,為加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管理,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修訂制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檢驗》。
本次主要修訂含量測定之公式,分為檢體深度2.5厘米以上者及檢體深度2.5厘米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兩部分,另附注之定量極限一并修訂。
附件: 部授食字第1051901371號附件(檢驗方法).pdf 部授食字第1051901371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日期: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