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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外賣吃出蟑螂獲懲罰性賠償案例

   2025-06-01 山東省消協微信號454
核心提示:趙先生通過外賣平臺向某飯店購買了一份外賣,折后實付11.10元,后在外賣中吃出兩只蟑螂,遂要求該飯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賠償1000元。雙方協商無果后,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飯店賠償1000元。法庭上,趙先生提供了在外賣中吃出蟑螂的初步證據,同時飯店未能證明銷售給趙先生的外賣符合質量標準。法院判決該飯店賠償趙先生1000元。……(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趙先生通過外賣平臺向某飯店購買了一份外賣,折后實付11.10元,后在外賣中吃出兩只蟑螂,遂要求該飯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賠償1000元。雙方協商無果后,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飯店賠償1000元。法庭上,趙先生提供了在外賣中吃出蟑螂的初步證據,同時飯店未能證明銷售給趙先生的外賣符合質量標準。法院判決該飯店賠償趙先生1000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崇耀律師事務所劉廣強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并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本案系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趙先生提供了美團外賣訂單截圖、外賣照片、外賣實物、聊天記錄等初步證據,證明該飯店提供的外賣食品摻雜了“蟑螂”異物。該飯店在與趙先生的聊天記錄中從未否認蟑螂系外賣自帶,此前亦出現過類似情況,且該飯店未能提供食品加工全過程的監控視頻,未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給趙先生的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主張該飯店支付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外賣時如發現食品中含有異物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情況時,應當第一時間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以便后續維權之用。



日期: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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