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決定修改美國對華蘑菇罐頭2002~2003年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將中國涉案企業吉邦食品(云南)公司(Gerber (Yunnan) Food Co.)的傾銷幅度由198.63%修改為22.84%、綠鮮食品(漳州)有限公司(Green Fresh(Zhangzhou)Co., Ltd.)的傾銷幅度由42.90%修改為15.83%。
1998年2月2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蘑菇罐頭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和0711904000。1998年12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123.16%~198.63%。2003年3月25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第4次行政復審。2004年9月9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行政復審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3.92%~198.63%。(張 輝編譯)
日期: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