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網絡訂餐管理,規范網絡訂餐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省通信管理局出臺了《浙江省第三方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網絡訂餐監管。
《規定》共有二十三條,分別從取得合法資質,健全管理體系;建立準入機制,公示相關信息;暢通投訴渠道,建立懲戒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規定》首先要求為餐飲網絡交易提供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服務活動的第三方平臺,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并將相關信息主動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入網餐飲單位經營資格,建立入網餐飲單位信息檔案,加強對入網餐飲單位的管理,定期核實更新,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規定》還要求第三方平臺與入網餐飲單位要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的進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三方平臺要落實網絡信息安全責任,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篡改或者丟失。
《規定》對入網餐飲單位的準入和信息公示也做出規定。入網餐飲單位必須持有真實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不能提供有效經營資質的,嚴禁在平臺發布信息。第三方平臺應承擔入網餐飲單位證照地址、經營范圍、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等信息現場核實的義務,確保入網餐飲單位提供的相關證照、資料真實有效。對前期已入網未進行資質審查的,餐飲單位立即停止在平臺的經營,待資料補充完整、審查通過后再繼續經營。發現入網餐飲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主體資格信息的,第三方平臺也要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及時向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為便于消費者監督,第三方平臺還要在網站醒目位置公布網站投訴電話和入網餐飲單位的相關信息。鼓勵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餐飲單位加工經營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接受消費者監督。
《規定》還明確要求第三方平臺要建立調解機制,及時調解消費爭議。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訂餐發生爭議的,也可以向平臺所在地或餐飲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規定》對賠償和懲戒也做出明確要求。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餐飲單位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對消費者投訴集中、誠信記錄不良或者存在違規行為的餐飲單位,第三方交易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發布警示信息等措施;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協助監管部門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規定》還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動加強第三方平臺網站的定期搜索和監測,發現第三方平臺沒有對入網餐飲單位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嚴格依法查處。對拒不整改需停止運營的,由通信管理部門按規定通知接入服務企業停止相關第三方平臺的接入服務。
同時,《規定》還對管轄問題進行了明確。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發生的訂餐違法行為,由平臺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餐飲單位不在同一轄區的,平臺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給餐飲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餐飲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日期:2015-12-08
《規定》共有二十三條,分別從取得合法資質,健全管理體系;建立準入機制,公示相關信息;暢通投訴渠道,建立懲戒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規定》首先要求為餐飲網絡交易提供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經營服務活動的第三方平臺,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并將相關信息主動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入網餐飲單位經營資格,建立入網餐飲單位信息檔案,加強對入網餐飲單位的管理,定期核實更新,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規定》還要求第三方平臺與入網餐飲單位要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的進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三方平臺要落實網絡信息安全責任,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篡改或者丟失。
《規定》對入網餐飲單位的準入和信息公示也做出規定。入網餐飲單位必須持有真實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不能提供有效經營資質的,嚴禁在平臺發布信息。第三方平臺應承擔入網餐飲單位證照地址、經營范圍、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等信息現場核實的義務,確保入網餐飲單位提供的相關證照、資料真實有效。對前期已入網未進行資質審查的,餐飲單位立即停止在平臺的經營,待資料補充完整、審查通過后再繼續經營。發現入網餐飲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主體資格信息的,第三方平臺也要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及時向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為便于消費者監督,第三方平臺還要在網站醒目位置公布網站投訴電話和入網餐飲單位的相關信息。鼓勵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餐飲單位加工經營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接受消費者監督。
《規定》還明確要求第三方平臺要建立調解機制,及時調解消費爭議。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訂餐發生爭議的,也可以向平臺所在地或餐飲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規定》對賠償和懲戒也做出明確要求。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餐飲單位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由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對消費者投訴集中、誠信記錄不良或者存在違規行為的餐飲單位,第三方交易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發布警示信息等措施;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協助監管部門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規定》還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動加強第三方平臺網站的定期搜索和監測,發現第三方平臺沒有對入網餐飲單位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嚴格依法查處。對拒不整改需停止運營的,由通信管理部門按規定通知接入服務企業停止相關第三方平臺的接入服務。
同時,《規定》還對管轄問題進行了明確。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發生的訂餐違法行為,由平臺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餐飲單位不在同一轄區的,平臺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給餐飲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餐飲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