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修訂《食用豬脂衛生標準》,全文5條,并自發布之日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2. 食用豬脂的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并來自健康豬只所取得的干凈且可供食用的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3.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4. 食用豬脂的酸價應為2.0mg KOH/g fat以下,經精制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的精制食用豬脂酸價應為1.3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