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知名餐飲品牌因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違反廣告法,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0000元。
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將自行設計制作印有“中式面館第一品牌”的廣告牌放置于各直營門店(分公司)入口處,用于商品展示及對外宣傳。2025年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對當事人直營分公司“****”張楊北路店現場執法檢查時,查見上述廣告牌擺放在該門店店堂入口處。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對上述廣告牌進行撤換,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營門店均完成整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
罰款30000元。
(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5〕*********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室
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將自行設計制作印有“中式面館第一品牌”的廣告牌放置于各直營門店(分公司)入口處,用于商品展示及對外宣傳。2025年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對當事人直營分公司“****”張楊北路店現場執法檢查時,查見上述廣告牌擺放在該門店店堂入口處。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對上述廣告牌進行撤換,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營門店均完成整改。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現場檢查筆錄、廣告牌照片、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
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浦〔202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本局視為其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的直營分公司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寶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費者提供帶有“TOP1.中式面館第一品牌”內容墊餐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被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故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不屬于初次違法。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屬于應當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3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叁萬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21日
日期:2025-05-07
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將自行設計制作印有“中式面館第一品牌”的廣告牌放置于各直營門店(分公司)入口處,用于商品展示及對外宣傳。2025年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對當事人直營分公司“****”張楊北路店現場執法檢查時,查見上述廣告牌擺放在該門店店堂入口處。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對上述廣告牌進行撤換,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營門店均完成整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
罰款30000元。
(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5〕*********號
銀行輸入碼:*********
當事人: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室
法定代表人:***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將自行設計制作印有“中式面館第一品牌”的廣告牌放置于各直營門店(分公司)入口處,用于商品展示及對外宣傳。2025年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對當事人直營分公司“****”張楊北路店現場執法檢查時,查見上述廣告牌擺放在該門店店堂入口處。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對上述廣告牌進行撤換,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營門店均完成整改。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現場檢查筆錄、廣告牌照片、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
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浦〔202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本局視為其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的直營分公司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寶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費者提供帶有“TOP1.中式面館第一品牌”內容墊餐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被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故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不屬于初次違法。
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屬于應當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3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叁萬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21日
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