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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服務型執法,激發市場活力—— 2025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5-05-06 柳州市場監管微信號410
核心提示: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執法為民、服務于民”理念,全面推動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相關規定,為經營主體營造寬松包容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現發布第二期食品安全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執法為民、服務于民”理念,全面推動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相關規定,為經營主體營造寬松包容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現發布第二期食品安全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柳州市柳南區某飯店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米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9日,柳南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轄區某飯店購進的大米(購進日期:2025年1月7日)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上述大米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例評析: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和陳述違法事實;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后立即自行改正。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4項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柳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三江侗族自治縣某超市


  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18日,三江縣市場監管局聯合柳州市質量檢驗檢測研究中心對轄區某超市經營的老姜(購進日期:2025年2月17日)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上述老姜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例評析:
 
  當事人經營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老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和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4項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三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融水苗族自治縣滾貝鄉某食品店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0日,融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滾貝鄉某食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康師傅®老壇酸菜牛肉面”、“康師傅?紅燒牛肉面”等共17種食品均超過保質期。
 
  案例評析: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立即自行改正,積極開展自查減輕食品安全風險,并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融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柳州市柳江區某水果店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金桔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5日,柳江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轄區某水果店經營的金桔(購進日期:2025年1月15日)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上述金桔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例評析: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金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和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4項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柳州市魚峰區盤某


  經營不合格水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柳州市魚峰區盤某經營的鱸魚(淡水魚)進行抽檢。經檢驗,上述鱸魚(淡水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案例評析:
 
  當事人經營檢驗不合格的水產品(鱸魚(淡水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且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和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當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4項規定的免予處罰條件。魚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和普法宣傳。



日期:2025-05-06
 
地區: 廣西 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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