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經濟運行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
《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已經2025年第三次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重慶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糧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規范全市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具體種類和幅度。
本制度由輕到重設置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違法情節,減輕、從輕、一般、從重4個裁量階次,同一情節根據實際需要分檔,對應設置不同處罰標準。
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條 全市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行使裁量權。
第四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違法主體、事實、性質、
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限額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第八條 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九條 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一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上位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同位法律規范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位法律規范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決定前,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當事人。
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不相當;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幅度不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十八條 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行政處罰法聽證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主動糾正。
第二十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法制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下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執法監督,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附件
附件
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注:1.附件中未特別注明的,“日”是指自然日。
2.“適用條件”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以下”“以內”的不含本數,“裁量標準”中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對是否含本數的規定,用“及以上”、“及以下”區分是否包含本數。
3.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能夠反映庫存糧食價值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庫存成本價或最近一次采購成本價計算。
4.涉及付款日期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日期計算,無約定的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為原則,以糧食交付之日為付款之日,自次日起計算逾期付款之日。
5.在適用過程中,根據違法事實和依據,在《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不同違法情節適用不同處罰標準的基礎上,符合《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相應適用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6.“責令整改”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不列入裁量標準,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中進行表述。
文件下載:
渝糧儲規范〔2025〕1號.docx
日期:2025-04-14
《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已經2025年第三次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重慶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糧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規范全市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具體種類和幅度。
本制度由輕到重設置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違法情節,減輕、從輕、一般、從重4個裁量階次,同一情節根據實際需要分檔,對應設置不同處罰標準。
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條 全市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行使裁量權。
第四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違法主體、事實、性質、
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限額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處罰幅度所設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第八條 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九條 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一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上位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同位法律規范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位法律規范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決定前,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當事人。
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不相當;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幅度不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十八條 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行政處罰法聽證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主動糾正。
第二十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法制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下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執法監督,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重慶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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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序號 | 違法行為 描述 | 實施 機關 | 違反法律條款 | 處罰法律條款 | 違法 情節 | 適用條件 | 處罰對象 | 處罰種類 | 裁量階次 | 裁量標準 | 備注 |
1 | 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逾期1個工作日以上30個工作日以內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單位、個人 | 罰款 | 從輕 | 對單位處5萬元及以上18.5萬元及以下罰款,對個人處0.5萬元及以上1.8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
一般 | 逾期30個工作日以上90個工作日以內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 罰款 | 一般 | 對單位處18.5萬元以上36.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85萬元以上3.6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逾期90個工作日以上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2.出現2次以上該違法行為的; 3.因單位、個人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對單位處36.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65萬元及以上5萬元及以下罰款。 | |||||||
2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三款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 有關單位、個人 | 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拒不改正的”,適用較重情節,對應從重中較低階次;“情節嚴重的”,適用嚴重情節,適用從重中較高階次。 |
較重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拒不改正,未造成社會影響或產生危害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對單位處2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千元及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產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對單位處10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及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產生較大危害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對單位處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相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對單位處10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及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及以上20萬元及以下罰款。 | |||||||
3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 糧食收購企業 | 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中的“拒不改正”,視為“較重”及以上情節,適用從重階次。 |
較重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涉及糧食500噸以下,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2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涉及糧食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3萬元及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涉及糧食1000噸以上,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4萬元及以上5萬元及以下罰款。 | |||||||
4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 費和其他款項。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30噸以下的。 | 糧食收購者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三、名詞說明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30噸以上50噸以下的。 | 警告 、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5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 | 警告 、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 | 警告 、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警告 、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 2.收購入庫的糧食數量在100噸以上500噸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 、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收購入庫的糧食在1000噸以上的; 2.收購入庫的糧食數量在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 、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5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 費和其他款項。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3千元以下的。 | 糧食收購者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三、名詞說明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四、“適用條件”設定說明 調研顯示,絕大多數糧食經營者約定付款期限不超過7日。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 警告、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 警告、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 警告、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欠付100萬元以上; 2.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因收購者原因,欠付7日以上,欠付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6 | 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 費和其他款項。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千元以下。 | 糧食收購者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三、名詞說明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
較輕 | 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 警告、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50萬元以上的; 2.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且嚴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7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5噸以下的。 | 糧食收購者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三、名詞說明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5噸以上3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3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 2.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1000噸以上; 2.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8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30噸以下的。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較輕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30噸以上5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5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 2.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的; 3.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1000噸以上的; 2.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時間2年以上的; 3.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4.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9 |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5噸以下的。 | 糧食儲存企業 | 警告 | 減輕 | 給予警告。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減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10%; 2.最高罰款數額×10%≤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30%; 3.最高罰款數額×30%<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4.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70%。 |
較輕 | 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5噸以上3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減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較輕 | 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3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及以上6萬元及以下罰款。 | |||||||
一般 | 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4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 2.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及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1000噸以上的; 2.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35萬元及以上5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0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糧食的行為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十八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4千元以下的。 |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及以上2.2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2.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八條 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
一般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2萬元以上3.8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8萬元及以上5萬元及以下罰款。 | |||||||
較重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及以上3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及以上5倍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1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款量。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100噸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1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虛報糧食收儲數量3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虛報糧食收儲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 2.虛報糧食收儲數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虛報糧食收儲數量1000噸以上; 2.虛報糧食收儲數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2 | 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300萬元以上的; 2.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3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2.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1.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300萬元以上; 2.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4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5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五)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 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6 | 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六)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8萬元以下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3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90萬元以上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2.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涉及貨值金額3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7 | 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七)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一般 | 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8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八)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警告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19 | 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九)項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較輕 | 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下的。 |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輕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及以上95萬元及以下罰款。 | 一、依據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二、計算公式 1.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 2.(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30%+最低罰款數額<一般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3.從重處罰≥(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70%+最低罰款數額。 三、名詞說明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儲備糧。 |
一般 | 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一般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萬元以上15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及以上5倍以下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四十九條第(九)項規定中“情節嚴重的”,對應適用從重階次。 | ||||||
嚴重 | 1.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及以下罰款。企業有本違法情節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5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下罰款。 | |||||||
20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備案規定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 | 糧油倉儲單位 | 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 | 一、《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拒不改正”適用從重階次。 二、名詞說明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特殊情況 如備案內容涉及“境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則適用《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
較重 |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5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處5千元及以上1萬元及以下罰款。 | |||||||
21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倉儲條件規定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 | 糧油倉儲單位 | 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 | 一、《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拒不改正”適用從重階次。 二、名詞說明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較重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中1項條件,且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1萬元及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較重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中2項及以上條件,且拒不改正的。 | 罰款 | 從重 | 處1.5萬元及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罰款 | 從重 | 處2.5萬元及以上3萬元及以下罰款。 | |||||||
22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 市、區縣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略 )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一般 | 1.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除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下或油脂數量50噸以下的。 2.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 糧油倉儲單位 | 警告 | 一般 | 給予警告。 | 一、《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適用嚴重情節,對應從重階次。 二、名詞說明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嚴重 |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除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或油脂數量50噸以上。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1.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除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涉及糧食數量500噸以上或油脂數量50噸以上,且造成社會影響或產生危害后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且造成社會影響或產生危害后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警告、罰款 | 從重 | 給予警告,并處1.5萬元及以上3萬元及以下罰款。 |
注:1.附件中未特別注明的,“日”是指自然日。
2.“適用條件”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以下”“以內”的不含本數,“裁量標準”中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對是否含本數的規定,用“及以上”、“及以下”區分是否包含本數。
3.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能夠反映庫存糧食價值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庫存成本價或最近一次采購成本價計算。
4.涉及付款日期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日期計算,無約定的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為原則,以糧食交付之日為付款之日,自次日起計算逾期付款之日。
5.在適用過程中,根據違法事實和依據,在《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不同違法情節適用不同處罰標準的基礎上,符合《重慶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相應適用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6.“責令整改”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不列入裁量標準,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中進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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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糧儲規范〔2025〕1號.docx
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