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4年1月15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景泰縣一熟食城負責人舉報,舉報人稱位于白銀市景泰縣某餐飲店侵權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冊商標,要求查處。
【處理結果】
2024年01月16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該餐飲店檢查時,發現其店門頭牌匾包含“骨里香”字樣,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商標使用授權書》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了記錄和拍照。2024年1月16日經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案一事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在容易使公眾產生誤導,誤認為當事人經營門店與“骨里香”商標注冊人具有關聯關系、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2月27日調查終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2119.84元罰款。
【案例評析】
該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且及時改正。但是,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進行商業活動的客觀事實是存在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日期:2025-03-12
2024年1月15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景泰縣一熟食城負責人舉報,舉報人稱位于白銀市景泰縣某餐飲店侵權使用“骨里香”文字注冊商標,要求查處。
【處理結果】
2024年01月16日,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該餐飲店檢查時,發現其店門頭牌匾包含“骨里香”字樣,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商標使用授權書》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了記錄和拍照。2024年1月16日經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案一事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在容易使公眾產生誤導,誤認為當事人經營門店與“骨里香”商標注冊人具有關聯關系、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2月27日調查終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2119.84元罰款。
【案例評析】
該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且及時改正。但是,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進行商業活動的客觀事實是存在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