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湄潭縣某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15日,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湄潭縣某中學校內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并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冷加工糕點)。經查,該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共計21杯,每杯4元,共計84元,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銷售食品(冷加工糕點),貨值金額共計5982元。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冷加工糕點)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26日,湄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66元、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水縣某中學校內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惠水縣某中學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校超市的食品陳列柜上擺放正在銷售的4瓶蘇打水飲料已超過保質期,且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食品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關規定。2024年7月3日,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8日,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干辣椒節、蒜葉已經發霉變質,執法人員立即對霉變變質的食品原料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經查,食堂工作人員貯存不當導致干辣椒節、蒜葉發霉變質,并未及時排查清除霉變的食品原料。當事人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黔西市某小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3月19日,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黔西市某小學食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超過有效期,但仍然為校內師生供餐。經查,該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鐘山區某文具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鐘山區某學校附近的文具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產品。經查,該文具店貨架上擺放銷售的面筋、鴨腸、杏鮑菇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總計5包。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4年4月19日,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息烽縣某中學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案
2024年8月13日,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息烽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食品原輔料(糟辣椒,豬油)未查驗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3日,息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修文縣某中學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案
2024年8月19日,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修文縣某中學食堂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臺賬、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未達到有效防護過程控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9日,修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9-24
案例一: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湄潭縣某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5月15日,遵義市湄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湄潭縣某中學校內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并且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冷加工糕點)。經查,該書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共計21杯,每杯4元,共計84元,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銷售食品(冷加工糕點),貨值金額共計5982元。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冷加工糕點)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26日,湄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66元、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水縣某中學校內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惠水縣某中學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該校超市的食品陳列柜上擺放正在銷售的4瓶蘇打水飲料已超過保質期,且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食品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關規定。2024年7月3日,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8日,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松桃苗族自治縣某中學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干辣椒節、蒜葉已經發霉變質,執法人員立即對霉變變質的食品原料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經查,食堂工作人員貯存不當導致干辣椒節、蒜葉發霉變質,并未及時排查清除霉變的食品原料。當事人使用霉變變質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黔西市某小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4年3月19日,畢節市黔西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黔西市某小學食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超過有效期,但仍然為校內師生供餐。經查,該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鐘山區某文具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鐘山區某學校附近的文具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產品。經查,該文具店貨架上擺放銷售的面筋、鴨腸、杏鮑菇等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總計5包。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4年4月19日,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息烽縣某中學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案
2024年8月13日,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息烽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食品原輔料(糟辣椒,豬油)未查驗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開展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3日,息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修文縣某中學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案
2024年8月19日,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修文縣某中學食堂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臺賬、未按規定配備三防設施,未達到有效防護過程控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4年8月19日,修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