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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濱州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館經營明令禁止生產經營河豚魚案

   2024-04-05 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541
核心提示:近日,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館進行執法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的大廳水缸中發現河鲀(暗紋東方鲀)活魚21條。經調查,該餐館自2023年6月營業以來,從江蘇泰州購進河鲀活魚共計67條,品種為暗紋東方鲀,對其中的46條河鲀活魚進行了加工并銷售,違法所得4048元。……(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近日,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館進行執法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的大廳水缸中發現河鲀(暗紋東方鲀)活魚21條。經調查,該餐館自2023年6月營業以來,從江蘇泰州購進河鲀活魚共計67條,品種為暗紋東方鲀,對其中的46條河鲀活魚進行了加工并銷售,違法所得4048元。
 
  【法律分析】
 
  河豚是一種毒力強、致死風險高的魚類,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有條件防控養殖紅鰭東方豚和養殖暗紋東方豚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規定,禁止經營養殖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當事人作為餐飲店經營者,擅自處理河豚魚整魚,并烹飪后銷售,其行為具有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餐館作出沒收涉案河豚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風險提示】
 
  春季是河豚魚最鮮美的季節,活魚處置不當則會變成一道“來自地獄的美食”,其中毒癥狀輕則惡心嘔吐、神經麻痹,重則危及生命,全國各地也有多起因食用河豚魚中毒案例。而無資質、非專業加工處理活河豚,極易產生毒素處理不清、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 消費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識,杜絕僥幸心理,切莫以身試毒,外出就餐時謹慎選擇魚類等水產品,防止河豚魚中毒事件的發生。若因誤食河豚魚及其制品后出現身體不適,請立即前往醫院救治。食品經營者要進一步強化守法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對公眾生命健康負責。
 
  - end -
 
  濱城區市場監管局
 
  供稿:法規股



日期:2024-04-05
 
地區: 江蘇 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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