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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5起校園食安“點題整治”典型案例

   2023-12-29 寧德市場監管微信號377
核心提示:2023年,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推進點題整治工作中“整治中小學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問題,守護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項目要求,突出整治重點,精準施策發力,深入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壓緊壓實中小學及校外供餐單位主體責任和屬地部門監管責任。經篩選,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23年,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推進點題整治工作中“整治中小學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問題,守護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項目要求,突出整治重點,精準施策發力,深入開展校園食品安全守護行動,壓緊壓實中小學及校外供餐單位主體責任和屬地部門監管責任。經篩選,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案件名稱:寧德市某學校未在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上傳相關食品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4日,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其食品倉庫及食品加工處理區操作臺面十個批次食品,經查詢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發現其中六個食品未在該系統上傳相關食品追溯信息。當事人未在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上傳相關食品信息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查詢結果進行拍照取證,并要求現場提供相應供貨憑證。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在福建省食品生產經營追溯管理系統上傳相關食品信息的行為,違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執法人員當場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處罰。
 
  案例二


  案件名稱:周寧縣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相關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4日,周寧縣市場監管局對周寧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相關執法文書。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案件名稱:福安市某中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0日,福安市某中學購進的無標識的米粉(生產者名稱不明,自稱購進日期2023年6月19日)被寧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樣。2023年7月12日,寧德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NO:(2023)寧檢食抽04297】,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校收到檢驗報告后,也提出了復檢。2023年8月7日,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復檢報告(報告編號:FRF202300051),上述米粉的復檢結論為“單項判定:不符合”。2023年8月21日,寧德市食品專家評估針對上述檢查報告也出具了認定意見:“經專家組認定,抽樣編號DBJ23350900372034716ZX米粉的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嚴重超出標準限量,如長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則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福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校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當事人在2023年6月19日從福建某貿易有限公司以9.6元/ kg的價格購進不合格的散裝米粉(俗稱粉干)25kg貨值為240元,購進驗收時,當事人未履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導致購進的散裝米粉無食品標簽就驗收入庫。本案被抽樣的不合格米粉至案發時未查到庫存(除抽樣的2.9kg米粉外,當事人自行處理了余下的米粉)。
 
  處理結果:
 
  (一)當事人未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當事人處以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
 
  (二)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外,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2000元。


  案例四


  案件名稱:福鼎市某中學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7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福鼎市某中學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其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相關執法文書。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給予警告。
 
  案例五


  案件名稱:寧德市某中學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7日,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德市某中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蕉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作出當場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供稿:餐飲科



日期:2023-12-29
 
地區: 福建 寧德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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