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
近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目前,在農貿市場及商超內還不同程度存在使用這種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的情況,為進一步落實《辦法》的規定,現提醒告知如下:
一、對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請迅速更換燈具設備;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對場內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自糾,統一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辦法》施行之后,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設施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辦法》施行后,消費者若發現有違反《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莒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3-12-04
近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目前,在農貿市場及商超內還不同程度存在使用這種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的情況,為進一步落實《辦法》的規定,現提醒告知如下:
一、對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請迅速更換燈具設備;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對場內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自糾,統一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辦法》施行之后,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設施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辦法》施行后,消費者若發現有違反《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莒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