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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提醒告知

   2023-11-24 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微信號316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中有關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使用照明等設施的相關規定,現就禁用“生鮮燈”提醒告知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禁用“生鮮燈”提醒告知書
 
  全市各市場開辦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廣大市民及消費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中有關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使用照明等設施的相關規定,現就禁用“生鮮燈”提醒告知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禁止使用“生鮮燈”(農貿市場及商超內專門用來給生鮮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
 
  二、從即日起,各市場開辦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使用的照明燈具情況開展自查。依據相關規定,食品交易區的光源應當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規定,即一般超市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Ra)要求不低于80。如自查中發現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對使用燈具等設施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要及時更換燈具等設施。
 
  三、市場開辦者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執行《辦法》中關于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有關照明等設施的相關規定。
 
  四、《辦法》正式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五、《辦法》正式施行后,廣大市民及消費者如發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有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生鮮燈”等行為,可及時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日期:2023-11-24
 
地區: 江西 九江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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