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農牧署和食品藥品監管署關于哥倫比亞藜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哥倫比亞藜麥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農牧署和食品藥品監管署關于哥倫比亞藜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藜麥是指在哥倫比亞境內種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種用的藜麥(Chenopodium quinoa Willd.)的籽實。
三、允許的產地
哥倫比亞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輸華藜麥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2.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薇甘菊 Mikania micrantha
五、裝運前要求
(一)注冊登記要求。
藜麥加工企業應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哥倫比亞共和國食品藥品監管署(以下稱INVIMA)應對輸華藜麥加工企業進行審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符合要求的企業。INVIMA推薦企業信息需包括加工企業名稱、唯一標識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
中方將對INVIMA提供企業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視頻檢查或實地檢查。中方將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注冊企業名單。
(二)生產要求。
1.按照哥倫比亞共和國農牧署(以下稱ICA)法規要求,產地須實施良好農業規范(GAP),并應中方要求提交有害生物監測報告和農藥使用報告。
2.ICA應確保輸華藜麥來自符合良好農業規范(GAP)的產地,保證產地符合中方和ICA的植物檢疫要求。
(三)儲運要求。
1.輸華藜麥以包裝形式運輸,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應使用英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以及產品的品名、產地、加工企業及其注冊號、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等信息。直接銷售的預包裝藜麥包裝及標簽須符合中國預包裝食品包裝及標簽有關管理規定。
2.輸華藜麥儲存、運輸、出口及加工環節應符合中方和ICA的相關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防止受到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3.輸華藜麥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防疫要求,裝運前應進行徹底的檢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四)產品要求。
輸華藜麥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帶土壤、活蟲、蟲卵,不得混入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
(五)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ICA應對藜麥進行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貨物,ICA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植物檢疫證書準則》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貨物符合哥倫比亞藜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該批貨物的加工企業及其注冊號等信息。
如發現輸華藜麥中有活體昆蟲的,應在出口前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檢疫處理的方法、時間、溫度、藥劑等信息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加工企業。
(二)貨物檢查及監管。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境藜麥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帶有土壤、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無害化處理、退回或銷毀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ICA和INVIMA通報,并根據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出口,甚至暫停哥倫比亞藜麥輸華等措施。
七、回顧性審查
中方將根據哥倫比亞藜麥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和口岸檢出不合格情況,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并對本公告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31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哥倫比亞藜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哥倫比亞藜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1-01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農牧署和食品藥品監管署關于哥倫比亞藜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藜麥是指在哥倫比亞境內種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種用的藜麥(Chenopodium quinoa Willd.)的籽實。
三、允許的產地
哥倫比亞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輸華藜麥不得攜帶以下有害生物:
1.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2.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薇甘菊 Mikania micrantha
五、裝運前要求
(一)注冊登記要求。
藜麥加工企業應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哥倫比亞共和國食品藥品監管署(以下稱INVIMA)應對輸華藜麥加工企業進行審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符合要求的企業。INVIMA推薦企業信息需包括加工企業名稱、唯一標識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
中方將對INVIMA提供企業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視頻檢查或實地檢查。中方將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注冊企業名單。
(二)生產要求。
1.按照哥倫比亞共和國農牧署(以下稱ICA)法規要求,產地須實施良好農業規范(GAP),并應中方要求提交有害生物監測報告和農藥使用報告。
2.ICA應確保輸華藜麥來自符合良好農業規范(GAP)的產地,保證產地符合中方和ICA的植物檢疫要求。
(三)儲運要求。
1.輸華藜麥以包裝形式運輸,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應使用英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以及產品的品名、產地、加工企業及其注冊號、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等信息。直接銷售的預包裝藜麥包裝及標簽須符合中國預包裝食品包裝及標簽有關管理規定。
2.輸華藜麥儲存、運輸、出口及加工環節應符合中方和ICA的相關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防止受到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3.輸華藜麥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防疫要求,裝運前應進行徹底的檢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四)產品要求。
輸華藜麥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帶土壤、活蟲、蟲卵,不得混入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
(五)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ICA應對藜麥進行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貨物,ICA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植物檢疫證書準則》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貨物符合哥倫比亞藜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同時注明該批貨物的加工企業及其注冊號等信息。
如發現輸華藜麥中有活體昆蟲的,應在出口前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檢疫處理的方法、時間、溫度、藥劑等信息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加工企業。
(二)貨物檢查及監管。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境藜麥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帶有土壤、植物殘體和砂礫等雜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無害化處理、退回或銷毀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ICA和INVIMA通報,并根據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出口,甚至暫停哥倫比亞藜麥輸華等措施。
七、回顧性審查
中方將根據哥倫比亞藜麥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和口岸檢出不合格情況,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并對本公告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31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哥倫比亞藜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哥倫比亞藜麥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