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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6-05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623
核心提示:今年以來,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禁塑類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今年以來,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禁塑類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現將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3.儋州那大榮桐餅家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榮桐餅家生產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生產日期為2022年10月22日)經抽樣檢驗,防腐劑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發現生產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綠豆餅20箱,食品標簽上標注著已被注銷的生產許可證證號和QS標志,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查封。
 
  經查,當事人從事糕點生產經營活動,其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于2022年4月1日申請注銷。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關許可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為當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產,共生產了200盒,銷售單價為1.6元/盒,貨值金額合計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貨商行銷售了30盒,其余170盒銷售給了散戶,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合計320元。且當事人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綠豆餅貨值金額總計為8960元,違法所得288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生產經營食品且生產經營的正宗原味綠豆餅經抽樣檢驗不合格,標簽也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屬于未取得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正宗原味綠豆餅20箱;2、沒收違法所得3200元;3、罰款10.5萬元。
 
  5.三亞蘭姐川味海鮮加工攤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述:經查,2023年1月22日,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加工海鮮服務時,在消費者同當事人核算并支付加工費用之后,當事人員工從其妹妹的海鮮銷售攤位拿取同等大小,但狀態不佳,接近缺氧狀態的龍膽石斑魚將消費者購買的龍膽石斑魚進行了調換,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根據該海鮮加工廣場統一的價格公示確認,該魚的加工費用為30元。
 
  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處不少于三個月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一)項“在提供海鮮代客加工、汽車維修、裝飾裝修等服務中,采用謊報用工用料、偷換材料、偷工減料等方式欺詐消費者的”的規定。2023年2月3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元;3、罰款3萬元。
 
  6.海南豐佳食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美蘭分局接到舉報海南豐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網絡平臺對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材料。該局當即指派辦案人員依法核實,并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為促銷“三文魚鮮松”罐頭食品,當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天貓網饞熊同學旗艦店”商品銷售頁面發布“微微鹽低負擔,高蛋白低脂肪、多大的寶寶可以吃鮮松;推薦1歲以上,已經長牙,可以正常坐姿吃輔食”的廣告內容。該“三文魚鮮松”食品的執行標準為QB/T1375-2015《魚類罐頭》,并非執行(GB10770-2010)《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的標準,且其標簽也未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與《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規定不符,屬一般預包裝食品。本案中,當事人在網上的宣傳內容對涉案商品銷量的影響無法統計,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故認定無違法所得。本案廣告費用為1000元整。
 
  處罰結果:當事人在網絡廣告中將一般預包裝食品“三文魚鮮松”宣傳成為可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輔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引人解誤的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17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網絡違法廣告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06-05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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