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食品浪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桂林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切實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2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某油茶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某油茶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3
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4
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連鎖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連鎖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5
桂林市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桂林市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日期:2023-05-12
01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2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某油茶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某油茶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3
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4
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連鎖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桂林市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臨桂區某餐飲連鎖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05
桂林市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4日,桂林市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某酒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