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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2014-03-07 廈門WTO工作站859
核心提示:為及早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信息,2014年3月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
    為及早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信息,2014年3月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并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該規定規范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該規定的生效日期由原公告的2015年7月1日調整至2014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為準)。該規定適用外包裝標示敘及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的包裝飲料。
    如于施行日起查獲產品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等情形,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
    宣稱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的包裝飲料。
    三、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于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于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并應于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含果蔬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于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   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并應于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應于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的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長寬應符合下表規定。
 
產品體積(mL)
字體長寬(cm)
150以下
各0.3以上
151至300
各0.5以上
301至600
各0.8以上
601以上
各1.2以上




日期:2014-03-07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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