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達區某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行為拒不改正案
2022年4月7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經營過程中存在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4月10日整改違法行為。4月25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問題仍然存在。執法人員在該超市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指導該店店長進行整改。7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時,再次發現該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問題。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拒不改正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烏海市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區某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酒精度與標簽內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1月4日,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南區某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的“京唐牌牛二陳釀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存在購進該批次的酒時未按規定驗貨查驗、無法提供購進票據、生產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合格證明,購進的白酒與其標簽內容不符而進行上市銷售等問題。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7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京唐牌牛二陳釀酒(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19/08/16)25瓶,并處罰款5500元。
日期:2022-12-07
2022年4月7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經營過程中存在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4月10日整改違法行為。4月25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問題仍然存在。執法人員在該超市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指導該店店長進行整改。7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時,再次發現該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問題。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拒不改正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烏海市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區某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酒精度與標簽內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1月4日,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南區某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的“京唐牌牛二陳釀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存在購進該批次的酒時未按規定驗貨查驗、無法提供購進票據、生產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合格證明,購進的白酒與其標簽內容不符而進行上市銷售等問題。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70元,沒收違法經營的京唐牌牛二陳釀酒(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產日期:2019/08/16)25瓶,并處罰款5500元。
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