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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已經2022年6月29日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docx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細則中所稱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為原料,經清理、調配或不調配、焙炒、冷卻、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食品。
開放式生產是指不通過設置墻壁或獨立房間進行隔離,可向消費者展示焙炒咖啡生產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同時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之間設置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的加工方式。
第二條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的申證類別為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其類別名稱為:焙炒咖啡,類別編號為200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定義、備注見附件1。
第三條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第四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五條 生產區域選址、頂棚、墻壁、地面、檢驗室設置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生產區域面積和空間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05米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進行分隔,有效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第七條 原輔料、成品等物料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應當專柜放置。庫房內或分區存放的物料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并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八條 供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照明、檢驗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的相關規定。
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第九條 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包括磁力篩選、焙烤、冷卻、除石機(可選)、產品管道輸送、包裝、X光質量檢測儀等設備。使用充氮包裝的,應配備氮氣發生器或其他充氮設備。
生產設備性能、精度、材質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生產設備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生咖啡豆投料口與地面距離應不少于45厘米,配有專用遮罩。焙炒咖啡豆冷卻盤上方應有防護裝置,防止異物進入。
第十一條 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區,并配備更衣和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工作服應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
第十二條 生產區域配備初效、中效空氣凈化系統設施設備,并自動監控。
第十三條 生產區域安裝可以監控生產全過程的視頻監控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應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用于監測溫度、濕度和控制室溫和濕度的設施。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設備與生產工藝相符,若采用不同于附件2所列的生產工藝,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第十七條 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實施質量控制,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可設為烘焙、冷卻等,對其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應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附錄A,制定與產品相適應的環境及過程微生物監控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制定生產區域防護管理和巡視記錄制度,禁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立原料控制制度,生咖啡豆原料應當經過預先清理。
第二十四條 制定蟲害控制程序管理制度,防止蟲害侵入。
第二十五條 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生咖啡豆到成品咖啡批次的信息追溯。
第二十六條 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有效運行,并形成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供應商食品安全檢查評價制度,明確風險收集要求,制定供應商食品安全檢查評價規范和檢查評價結果處置規定。
第七章 檢 驗
第二十八條 按照企業所申報焙炒咖啡的申證類別名稱,提供試制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檢驗項目應包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中規定的咖啡豆檢測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二十九條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執行《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進行產品檢驗,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提及的、與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工藝相關的其他要求應按照《焙炒咖啡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滬食藥監規〔2017〕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表
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基本工藝和設備
附件1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表
附件2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基本工藝和設備
日期:2022-08-01
《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已經2022年6月29日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docx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細則中所稱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為原料,經清理、調配或不調配、焙炒、冷卻、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食品。
開放式生產是指不通過設置墻壁或獨立房間進行隔離,可向消費者展示焙炒咖啡生產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同時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之間設置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的加工方式。
第二條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的申證類別為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其類別名稱為:焙炒咖啡,類別編號為200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定義、備注見附件1。
第三條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第四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五條 生產區域選址、頂棚、墻壁、地面、檢驗室設置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生產區域面積和空間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05米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進行分隔,有效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第七條 原輔料、成品等物料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應當專柜放置。庫房內或分區存放的物料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并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八條 供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照明、檢驗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的相關規定。
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第九條 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包括磁力篩選、焙烤、冷卻、除石機(可選)、產品管道輸送、包裝、X光質量檢測儀等設備。使用充氮包裝的,應配備氮氣發生器或其他充氮設備。
生產設備性能、精度、材質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生產設備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生咖啡豆投料口與地面距離應不少于45厘米,配有專用遮罩。焙炒咖啡豆冷卻盤上方應有防護裝置,防止異物進入。
第十一條 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區,并配備更衣和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工作服應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
第十二條 生產區域配備初效、中效空氣凈化系統設施設備,并自動監控。
第十三條 生產區域安裝可以監控生產全過程的視頻監控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應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用于監測溫度、濕度和控制室溫和濕度的設施。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設備與生產工藝相符,若采用不同于附件2所列的生產工藝,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第十七條 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實施質量控制,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可設為烘焙、冷卻等,對其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應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附錄A,制定與產品相適應的環境及過程微生物監控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制定生產區域防護管理和巡視記錄制度,禁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立原料控制制度,生咖啡豆原料應當經過預先清理。
第二十四條 制定蟲害控制程序管理制度,防止蟲害侵入。
第二十五條 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生咖啡豆到成品咖啡批次的信息追溯。
第二十六條 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有效運行,并形成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供應商食品安全檢查評價制度,明確風險收集要求,制定供應商食品安全檢查評價規范和檢查評價結果處置規定。
第七章 檢 驗
第二十八條 按照企業所申報焙炒咖啡的申證類別名稱,提供試制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檢驗項目應包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中規定的咖啡豆檢測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二十九條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執行《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進行產品檢驗,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未提及的、與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工藝相關的其他要求應按照《焙炒咖啡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滬食藥監規〔2017〕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表
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基本工藝和設備
附件1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表
食品類別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定義 | 備注 |
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豆 | 生咖啡豆經焙炒所得的產品 | 開放式生產 |
附件2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基本工藝和設備
序號 | 基本生產工藝 | 生產設備 | 生產設備要求 |
1 | 清理 | 磁力篩選等原料清理設備 | |
2 | 調配 | 調配系統 | 自動調配 |
3 | 焙烤 | 咖啡烘焙機 | 帶自動溫度記錄儀 |
4 | 冷卻 | 咖啡冷卻盤 | 冷卻盤上方應設有防護板,防護板最低點設置應不高于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間的透明防護設施高度,防護板面積應大于冷卻盤,防止異物進入 |
5 | 除石 | 除石機(可選) | 可去除密度大于0.8g/ml的異物 |
6 | 包裝 | 自動咖啡包裝機 | 包裝設備應帶有自動質量計量和校正系統 |
7 | 成品異物檢測 | 金屬探測儀、X-光質量檢測儀等異物檢測設備 | 自動控制,能檢測出球徑≥2mm金屬、玻璃等異物 |
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