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稱,其從便利店購買“關東煮”食用,卻發現湯底飄有死蚊子,因雙方未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遂將便利店訴至法院。由于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產品缺陷,海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傅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傅先生稱,其在被告便利店購買“關東煮”帶走食用,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湯底有一只蚊子。被告便利店辯稱,傅先生購買“關東煮”是帶走食用的,沒有證據證明“關東煮”是在售賣時就有蚊子,便利店并無侵權行為,傅先生也沒有損害結果。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傅先生提供了照片和視頻光盤,照片顯示空杯子底有一只死蚊子,而視頻光盤記錄了打開空杯子密封蓋見杯底有一只死蚊子。被告便利店表示照片和視頻中的杯子是其公司的,但是不認可傅先生的證明目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傅先生主張便利店出售的“關東煮”存在缺陷,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從便利店處購買了“關東煮”。由于不是堂食,而是將“關東煮”帶回單位食用,傅先生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始出售的“關東煮”就有死蚊子,不能夠充分排除蚊子是通過其他途徑進入食品杯。在傅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便利店出售的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傅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傅先生外帶“關東煮”回單位食用,由于“關東煮”的杯子并不是密封的,傅先生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蚊子是便利店出售時就有,還是在外帶路途中進入杯內,故傅先生應承擔證據不足所導致的不利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生產者或經營者應承擔食品安全法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最低賠償金額為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要件,只要食品存在缺陷,不論消費者是否食用或受到損害,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應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不同食物,堂食和外帶食用可能產生不同法律后果。
一方面,對于非密封性食物,例如“關東煮”、烤冷面等,堂食與外帶食用是有區別的。在店內食用吃出死蚊子,有高度或然率是經營者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和支付賠償金;但若外帶食用吃出死蚊子,異物進入食物的途徑多,消費者舉證證明食物本身存在缺陷的難度大,起訴至法院也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對于密封性食物,例如罐頭、餅干等,堂食與外帶食用沒有太大區別。密封性食物的包裝袋上有相應的生產日期、配料、營養成分表、生產者、場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異物進入食品的渠道單一,若打開后發現食物中有異物,則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賠償。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質為本,質以誠為根。維護食品安全,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要有所行動。一方面,消費者要及時檢查食品質量,保留證據,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經營者要注重誠信,及時檢查,回應消費者的合理訴求。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稱均系化名)
日期:2022-02-26
案情簡介
原告傅先生稱,其在被告便利店購買“關東煮”帶走食用,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湯底有一只蚊子。被告便利店辯稱,傅先生購買“關東煮”是帶走食用的,沒有證據證明“關東煮”是在售賣時就有蚊子,便利店并無侵權行為,傅先生也沒有損害結果。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傅先生提供了照片和視頻光盤,照片顯示空杯子底有一只死蚊子,而視頻光盤記錄了打開空杯子密封蓋見杯底有一只死蚊子。被告便利店表示照片和視頻中的杯子是其公司的,但是不認可傅先生的證明目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傅先生主張便利店出售的“關東煮”存在缺陷,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從便利店處購買了“關東煮”。由于不是堂食,而是將“關東煮”帶回單位食用,傅先生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始出售的“關東煮”就有死蚊子,不能夠充分排除蚊子是通過其他途徑進入食品杯。在傅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便利店出售的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傅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傅先生外帶“關東煮”回單位食用,由于“關東煮”的杯子并不是密封的,傅先生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蚊子是便利店出售時就有,還是在外帶路途中進入杯內,故傅先生應承擔證據不足所導致的不利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生產者或經營者應承擔食品安全法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最低賠償金額為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要件,只要食品存在缺陷,不論消費者是否食用或受到損害,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應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不同食物,堂食和外帶食用可能產生不同法律后果。
一方面,對于非密封性食物,例如“關東煮”、烤冷面等,堂食與外帶食用是有區別的。在店內食用吃出死蚊子,有高度或然率是經營者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和支付賠償金;但若外帶食用吃出死蚊子,異物進入食物的途徑多,消費者舉證證明食物本身存在缺陷的難度大,起訴至法院也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對于密封性食物,例如罐頭、餅干等,堂食與外帶食用沒有太大區別。密封性食物的包裝袋上有相應的生產日期、配料、營養成分表、生產者、場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異物進入食品的渠道單一,若打開后發現食物中有異物,則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賠償。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質為本,質以誠為根。維護食品安全,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要有所行動。一方面,消費者要及時檢查食品質量,保留證據,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經營者要注重誠信,及時檢查,回應消費者的合理訴求。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稱均系化名)
日期:202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