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制乳粉標示規范得以順利推動,利于業界遵循,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召集專家學者及利益相關方,經過研討,將“鮮乳、保久乳及調味乳品名及標示原則”修訂為“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制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6月21日前就修訂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制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草案)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ieatpe.org.tw/upload/yuhsiu1020603a.pdf
日期:2013-06-13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制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草案)
定義及標示原則 | 說明 |
鮮乳 | |
“鮮乳”屬專有名詞,系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后冷藏供飲用的乳汁,相關的標示原則如下: | “鮮乳”定義,以CNS標準為準。 |
1.品名“鮮乳”。 | 專有名詞 |
2.原料成分可標示“生乳”、“鮮乳”或“新鮮牛乳”等相同意義的原料名稱。 | 符合使用原料名稱均可。 |
3.可使用臺灣慣用的原文品名“fresh milk”、“pasteurized (fresh) milk”。 | 市售包裝鮮乳如在臺灣販售,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
保久乳 | |
“保久乳”系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后,可于常溫儲運,供人飲用的乳汁,相關的標示原則如下: | “保久乳”定義,以CNS標準為準。 |
1.品名可為“保久乳”、“保久牛乳”或“牛乳”等同意義的文字。非以“保久乳”或“保久牛乳”命名者,應另于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加標: (1)“保久乳”字樣,且應標示于包裝主顯示面上; (2)滅菌方式; (3)標示字體長寬需大于4毫米,字體顏色需與包裝底色不同。 | 1、在不混淆“鮮乳”產品名稱的前提下,可以“牛乳”命名,故規范另于包裝明顯處顯著加標上述2點,以避免混淆。 2.故參考前“行政院”消保會(現為“行政院”消保處)意見,避免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的品名,故明示加標“保久乳”字樣,應標于主顯示面上,以臻明確。 |
2.原料成分可標示“生乳”、“鮮乳”或“新鮮牛乳”等同意義的原料名稱。 | 符合使用原料名稱均可。 |
3.可使用慣用的原文品名“UHT (fresh) milk”、“sterilized (fresh) milk”、“milk”。 | 1.明訂進口保久乳原文品名的認定原則。 2.市售包裝鮮乳如在臺灣販售,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
4.不得單獨使用“fresh milk”字樣作為外文品名。 | 保久乳的慣用命名,均會加上加工方式或特性,如“UHT”或“sterilized”等字樣,不會單獨以“fresh milk”來命名保久乳。 |
調味乳 | |
“調味乳”系指以50%(含)以上的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制成,相關的標示原則如下: | “調味乳”定義,以CNS標準為準。 |
1.品名可為“調味乳”、“調味牛乳”及“保久調味乳”等同意義文字。非以“調味乳”、“調味牛乳”及“保久調味乳”為品名者,應另于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加標: (1)“調味乳”、“保久調味乳”字樣,且應于包裝主顯示面上; (2)“保久調味乳”應加標滅菌方式。 (3)標示字體長寬需大于4毫米,字體顏色需與包裝底色不同。 | 參考前“行政院”消保會(現為“行政院”消保處)意見,避免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的品名,故明示加標“調味乳”、“保久調味乳”字樣,應標于包裝主顯面上,以臻明確。 |
2.原料成分可標示“生乳”、“鮮乳”或“新鮮牛乳”等相同意義的原料名稱。 | 符合使用原料名稱均可。 |
乳飲品/乳飲料 | |
“乳飲品/乳飲料”系指乳粉加水還原后,占總內容物含量50%(含)以上或乳粉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后,占總內容物含量50%(含)以上,添加調味料等加工制成,相關的標示原則如下: | “乳飲品/乳飲料”的定義系參考產業發展現狀及國際相關法規制定。 |
1.品名可以“**乳飲品/乳飲料”、“**調味乳飲品/乳飲料”或“**保久(調味)乳飲品/乳飲料”命名。 2.非以“**乳飲品/乳飲料”、“**調味乳飲品/乳飲料”或“**保久(調味)乳飲品/乳飲料”命名者,應 (1)于包裝主顯示面上以中文顯著加標“乳飲品/乳飲料”字樣; (2)標示字體長寬需大于4毫米,字體顏色需與包裝底色不同。 | 參考產業發展現狀及國際相關法規,針對部分以乳粉加水還原或加乳粉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的產品,納入本原則中,使產品標示有所依循,同時消費者也獲得明確資訊。 |
調制乳粉 | |
“調制乳粉”系指由生乳、鮮乳、乳粉或食用乳清粉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營養與風味成分或各種必要的食品添加物予以調合而成的粉末狀產品,相關的標示原則如下: | “調制乳粉”定義,以CNS標準為準。 |
1.于包裝主顯示面上以中文顯著加標“調制乳粉”及“乳粉含量”; 2.標示字體長寬需大于4毫米,字體顏色需與包裝底色不同。 | 1.因應消保團體針對“部分市售乳粉產品乳含量過低”議題提出建議,乳粉產品配方若經調整,應詳實標示“調制乳粉”字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乳粉”定義,以CNS標準為準,系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的粉末狀產品。“乳粉含量”的定義及計算方式如下: (1)“乳粉含量”系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 (2)計算方式: 乳粉含量(%)=乳粉重量/配方總重量×100% |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ieatpe.org.tw/upload/yuhsiu1020603a.pdf
日期: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