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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某食品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1-10-21 平湖市場監管微信號810
核心提示:2021年3月17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平湖市鐘埭街道大力村的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油炸車間內有3名工作人員正在從事肉皮油炸工序,車間內有3臺灶頭、鐵鍋7個,該車間東南角堆放大量已油炸好的肉皮。另查見車間內堆放已包裝好的成品油炸肉皮若干袋,經現場稱重上述油炸肉皮共計233.35kg。……(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廣告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市場監管法律多,各位老板總有疑問,如何做到合法合規經營?怎樣避免踩“雷”?平湖市場監管局特推出“以案說法”欄目,剖析發生在百姓身邊的真實案例、普及法律知識,提醒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引導廣大群眾主動參與監督,營造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
 
  本期為您帶來第十期


  某食品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17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平湖市鐘埭街道大力村的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油炸車間內有3名工作人員正在從事肉皮油炸工序,車間內有3臺灶頭、鐵鍋7個,該車間東南角堆放大量已油炸好的肉皮。另查見車間內堆放已包裝好的成品油炸肉皮若干袋,經現場稱重上述油炸肉皮共計233.35kg。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02月18日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類別:肉制品;有效期至2021年02月17日。),在平湖市鐘埭街道大力村從事肉制品生產經營。因當事人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決定依法注銷平湖市家家發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從公告之日起,被注銷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編號停止使用,然而當事人仍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及社會經濟。食品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食品經營證、健康證等證件,這是對消費者的負責,也是自身安全生產經營的保證。確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各級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要不斷加強監督,增強生產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力,不斷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內部管理能力。
 
  食品行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應當注意相關證照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內及時補辦。監管部門也應定期對食品行業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商家合法持證經營,增強生產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力,不斷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內部管理能力,保衛消費者的餐桌安全。


  相關法規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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