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食品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頁面展示的蛋黃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經銷商拍攝的照片,與蛋黃酥的實物照片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遭到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
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在其經營的名為“**食品專營店”的拼多多網店內銷售有蛋黃酥,并在銷售頁面展示蛋黃酥照片。經核查,該蛋黃酥的實物照片與銷售頁面展示的照片不符。當事人拼多多店鋪蛋黃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經銷商拍攝的照片,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23日將該照片上傳至蛋黃酥的銷售頁面中。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5〕**********號
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室
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在其經營的名為“**食品專營店”的拼多多網店內銷售有蛋黃酥,并在銷售頁面展示蛋黃酥照片。經核查,該蛋黃酥的實物照片與銷售頁面展示的照片不符。
當事人拼多多店鋪蛋黃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經銷商拍攝的照片,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23日將該照片上傳至蛋黃酥的銷售頁面中。當事人無法對蛋卷酥圖片真實性進行舉證。當事人拼多多網店系由員工自行運營。故認定當事人為廣告主,無法認定其廣告費用。
2024年11月27日,當事人將涉案圖片下架處理。
以上認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訊問筆錄、蛋卷酥實物照片、網店蛋卷酥展示照片、整改后的蛋卷酥銷售頁面圖片以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有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復印件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上述證據確鑿無誤,各項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告〔202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主動進行整改,如實向執法人員提供自身違法行為有關情況,并在案件調查結束前,將涉案圖片撤換。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案中違法行為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及社會影響,且持續時間較短,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08日
日期:2025-04-17
違法事實
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在其經營的名為“**食品專營店”的拼多多網店內銷售有蛋黃酥,并在銷售頁面展示蛋黃酥照片。經核查,該蛋黃酥的實物照片與銷售頁面展示的照片不符。當事人拼多多店鋪蛋黃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經銷商拍攝的照片,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23日將該照片上傳至蛋黃酥的銷售頁面中。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5〕**********號
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室
當事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在其經營的名為“**食品專營店”的拼多多網店內銷售有蛋黃酥,并在銷售頁面展示蛋黃酥照片。經核查,該蛋黃酥的實物照片與銷售頁面展示的照片不符。
當事人拼多多店鋪蛋黃酥照片是采用其他經銷商拍攝的照片,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23日將該照片上傳至蛋黃酥的銷售頁面中。當事人無法對蛋卷酥圖片真實性進行舉證。當事人拼多多網店系由員工自行運營。故認定當事人為廣告主,無法認定其廣告費用。
2024年11月27日,當事人將涉案圖片下架處理。
以上認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訊問筆錄、蛋卷酥實物照片、網店蛋卷酥展示照片、整改后的蛋卷酥銷售頁面圖片以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有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復印件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上述證據確鑿無誤,各項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告〔202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主動進行整改,如實向執法人員提供自身違法行為有關情況,并在案件調查結束前,將涉案圖片撤換。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案中違法行為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及社會影響,且持續時間較短,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需要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微信搜索“上海復議”小程序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眾號右下方“復議申請”或官方網站中的“行政復議服務”提交申請。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4月08日
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