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市場監管執法辦案總體水平,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組織開展了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安徽包天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案
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群體投訴,反映安徽包天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放的預付卡無法使用。經查,其在蚌埠市的三家門店相繼轉讓,而該公司發放的預付卡仍有2708015.59元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涉及消費者上萬人。經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多次協調,當事人張某某簽訂承諾書,但均未按約履行承諾。2020年10月30日再次協調,當事人承諾每月20日給其中一家店三萬元整的刷卡金,供消費者消費,此后僅在12月支付過一次刷卡金。
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伍拾萬元整(500000元);2.吊銷營業執照。
五、蚌埠市蚌山區某寵物超市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21年2月5日,蚌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索,當事人售賣的暗綠繡眼鳥、銀耳相思鳥、中華攀雀、黃頰山雀、八哥,經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野生動物,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涉嫌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查,當事人自行在店內收購了十三只暗綠繡眼鳥、一只銀耳相思鳥、二只中華攀雀、二只黃頰山雀、二只八哥,并在店內銷售。截至查獲之日,均尚未售出(上述野生動物已移交給蚌埠市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站)。
當事人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蚌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10-20
一、安徽包天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案
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群體投訴,反映安徽包天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放的預付卡無法使用。經查,其在蚌埠市的三家門店相繼轉讓,而該公司發放的預付卡仍有2708015.59元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涉及消費者上萬人。經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多次協調,當事人張某某簽訂承諾書,但均未按約履行承諾。2020年10月30日再次協調,當事人承諾每月20日給其中一家店三萬元整的刷卡金,供消費者消費,此后僅在12月支付過一次刷卡金。
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伍拾萬元整(500000元);2.吊銷營業執照。
五、蚌埠市蚌山區某寵物超市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2021年2月5日,蚌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索,當事人售賣的暗綠繡眼鳥、銀耳相思鳥、中華攀雀、黃頰山雀、八哥,經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野生動物,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涉嫌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查,當事人自行在店內收購了十三只暗綠繡眼鳥、一只銀耳相思鳥、二只中華攀雀、二只黃頰山雀、二只八哥,并在店內銷售。截至查獲之日,均尚未售出(上述野生動物已移交給蚌埠市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站)。
當事人銷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蚌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