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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銷售假冒“飛天茅臺”,判刑! 南通通州灣示范區法檢兩長同庭履職,敲響刑事審判第一槌

   2021-09-18 通州灣示范區法院微信號458
核心提示:南通通州灣示范區檢察院公訴指控:“貴州茅臺”、、均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商品。被告人李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是在網上購買印有上述三種商標的空瓶、酒盒、包裝箱等材料,在貴州仁懷市當地購買低價白酒進行罐裝,制作規格為500ml和1L的53度“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通過網絡銷售,共計獲利91300元。2020年12月3日,李某在貴州省仁懷市被抓獲。……(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刑事“一號”案
 
  2021年8月27日,南通通州灣示范區法院立案受理了由通州灣示范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1號案件。
 
  院長獨任審判
 
  2021年9月 14日上午10點,由通州灣示范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驥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了(2021)蘇0692刑初1號案件,即通州灣示范區法院“刑事1號案”。
 
  該案由通州灣示范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衛星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因其經濟困難,為充分保障其權利,經李某申請,法院指派了援助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庭審過程
 
  通州灣示范區檢察院公訴指控:“貴州茅臺”、、均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商品。被告人李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是在網上購買印有上述三種商標的空瓶、酒盒、包裝箱等材料,在貴州仁懷市當地購買低價白酒進行罐裝,制作規格為500ml和1L的53度“飛天牌”貴州茅臺酒通過網絡銷售,共計獲利91300元。2020年12月3日,李某在貴州省仁懷市被抓獲。
 
  經相關權威機構鑒定,案涉李某罐裝的白酒雖符合食用酒精的檢驗標準,但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別,均為假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
 
  庭審調查開始前,法庭告知了被告人的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接下來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輪流訊問了被告人。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就定罪證據、量刑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的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舉證、質證結束后,公訴人和辯護人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李某作了最后陳述。
 
  當庭判決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法庭當庭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酒類產品的經營活動。
 
  結語
 
  本案的審理是通州灣示范區法院堅決貫徹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理念、利用知識產權集中管轄“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典型。通州灣示范區法院將在未來的審判執行工作中,選擇一些社會知名度高、市場影響力大、貼近民眾生活的馳名商標案件進行公開審判,加強知產保護法治宣傳,借此提高國人對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認知度。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總體要求和決策部署,全力構建知識產權“立體”保護體系。
 
  該案還邀請了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新聞媒體等進行了旁聽。



日期:2021-09-18
 
地區: 江蘇 南通市
行業: 酒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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