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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五糧液”是假的?冷凍牛肉過期?雞爪添加劑超標?市場監管的鐵拳又來了!

   2021-09-14 寧波市場監管微信號282
核心提示:“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寧波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查處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廣告和中介機構“亂收費”現象,查辦了一批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查處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廣告和中介機構“亂收費”現象,查辦了一批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
 
  截至8月20日,全市共立案176件,結案144件,罰沒款525萬余元,移送司法機關2件。
 
  現公布2021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以下為食品案例:
 
  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3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進口冷凍牛肉無法提供檢驗檢疫證、消殺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浙冷鏈二維碼等內容。因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違法行為,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于檢查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從某生鮮寧波倉以46.8元/千克的價格購進了1.6千克品名為“Way鮮-牛前柳”的進口冷凍牛肉,并以56元/千克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進口冷凍牛肉連貫的進口、運輸、切割等流程性材料,未進行各類票據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未能提供其銷售的該商品檢驗檢疫證、核酸檢測報告單及消殺證明等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要求的確切證明和“浙冷鏈”二維碼。
 
  當事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購入、銷售無消毒證明、核酸檢測證明的進口冷凍牛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較少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萬元。
 
  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冷凍牛肉案
 
  2021年1月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寧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庫進行檢查,在冷庫中發現一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標簽標示“生產包裝日期22.11.2019,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氣溫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氣濕度于95-98%,原產國:白俄羅斯”,已超過保質期,同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委托許某從天津某貿易有限公司購入該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購入單價34元/kg,購入數量15098.83kg。購入該批牛肉后,當事人以39元/kg的價格向客戶推銷上述冷凍牛肉,總計銷售了582.23kg,其中冷凍牛肉過期之后的銷售情況無法查證,當事人違法經營過期冷凍牛肉的貨值金額共計56.6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處罰款113.22萬元的行政處罰。
 
  鎮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3月4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某公司申訴,稱其從當事人某煙酒店處購買的五糧液和劍南春為假酒。
 
  經查,當事人經推銷員上門推銷方式購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生產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4箱(24瓶),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濃香型白酒4箱(24瓶),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上述購入的“劍南春”和“五糧液”酒沒有任何購入憑證,并于2020年6月28日分別全部銷售給寧波某公司,該公司消費后還余劍南春20瓶,五糧液15瓶。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簽發的編號為川劍鑒(0035888)的鑒別證明書,以及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簽發的編號為川五鑒(003170)的鑒別證明書確認,稱該局查獲的上述劍南春20瓶,五糧液15瓶屬于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和銷售偽造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的行為屬于競合,應擇一從重處罰。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一、沒收劍南春20瓶,五糧液15瓶;二、罰款77760元。
 
  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廠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8日上午,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姜山鎮內的某食品廠(登記的小作坊)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該小作坊有3名工人在從事無骨雞爪加工,該廠的原輔料倉庫存放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二桶,其中一桶已開封使用。現場發現已加工過的無骨雞爪顏色呈白色,與加工前的原料雞爪顏色完全不同。經檢測機構現場抽樣檢測,該廠生產加工車間的半成品雞爪浸泡水(雙氧水)測量值為203.495 mg/kg。執法人員對現場加工后的半成品雞爪進一步執法抽檢,并對上述用過氧化氫浸泡的半成品雞爪100公斤(已清洗65公斤、未清洗35公斤)進行扣押。經初步詢問,了解當事人加工后的半成品(已清洗)雞爪在其熟食攤位上拌料銷售,立即趕赴熟食攤位對涉案雞爪55.35千克進行扣押。
 
  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0年8月采購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用于在生產無骨雞爪時對雞爪進行浸泡。生產加工后的半成品(已清洗)無骨雞爪,分別由夫妻二人在熟食攤位進行拌料后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采購原料雞爪3000公斤,除庫存外,用過氧化氫浸泡加工無骨雞爪2710公斤,拌料后的酸辣雞爪銷售價格為30元/kg,貨值金額81300元,違法所得76639.5元。
 
  由于現場發現的是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雞爪生產加工過程加入過氧化氫,在產品中發揮漂白劑和防腐劑的功能用于改善產品的色澤和延長產品保質期的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加工助劑的定義和使用原則,認定當事人的行為系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對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該局于2021年6月22日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受理后,對當事人進行刑事立案。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小作坊的負責人孟某立案查處,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小作坊的收益,依法對其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說明書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案
 
  2021年1月25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位于象山縣的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放有內容含疾病治療功能的“臻功夫”“臻可以”印刷品單頁共1箱。
 
  經查,2020年9月22日、24日,當事人分別生產“臻功夫”飲料110箱,“臻可以”飲料260箱,并提供內容委托廣告公司制作上述2款產品的印刷品單頁各5000份,支付費用500元。上述兩種產品的印刷品單頁在印制有配料表、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標簽內容外,還分別印有降三高、治療腎癌等宣傳或暗示其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用語。當事人將放有上述包含疾病治療作用的印刷品單頁放進飲料包裝盒內。2020年10月9日、10日,當事人將上述產品銷售給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廠價格分別為“臻功夫”39元/箱、“臻可以”36元/箱,合計136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生產的食品的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存在從輕情節,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15元,2.罰款68250元。



日期:2021-09-14
 
地區: 浙江 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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