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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紀某某等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看食品安全

   2021-08-14 夏津司法微信號899
核心提示:自2019年4月以來,李某某在網上購買了含有氯化琥珀膽堿的毒針,將其賣給紀某某。紀某某伙同王某一起駕駛車輛到夏津縣范窯村、倪莊村、古城村等村莊,利用弓弩發射毒針的方式,毒殺村民飼養的家狗,并銷售給李某某。李某某收到被毒殺的狗后,以白條狗的形式進行冷藏儲存,并出售給他人以熟食形式在集市上銷售。至案發,李某某銷售的所有毒狗肉均已被制作成食品供人食用。……(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李某某(男)、紀某某(男)及王某(男),均為德州市夏津縣人。自2019年4月以來,李某某在網上購買了含有氯化琥珀膽堿的毒針,將其賣給紀某某。紀某某伙同王某一起駕駛車輛到夏津縣范窯村、倪莊村、古城村等村莊,利用弓弩發射毒針的方式,毒殺村民飼養的家狗,并銷售給李某某。李某某收到被毒殺的狗后,以白條狗的形式進行冷藏儲存,并出售給他人以熟食形式在集市上銷售。至案發,李某某銷售的所有毒狗肉均已被制作成食品供人食用。經夏津縣公安機關偵辦,鎖定證據鏈,檢察機關向夏津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決三被告支付毒狗肉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于刑罰執行完畢三十日內在國家級主流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調查與處理】
 
  夏津縣公安局在李某某家扣押無皮肉179.35公斤、450 支針管狀物(白色,內含液體),并對針管狀物內液體進行抽檢,從針管狀物內液體中檢出氯化琥珀膽堿成分。氯化琥珀膽堿被國家列為B級有機劇毒物,注射過量可導致人支氣管痙攣甚至過敏性休克死亡,食用后會對人體健康帶來風險和危害。
 
  案件偵察過程中,公安機關偵查抓住重點,一是偵察紀某某、王某用毒針射殺狗的數量及去向,全面追查被射殺的毒狗除出售給李某某外,是否還有其他去向;二是在排除被射殺的毒狗沒有其他去向的情況下,著重偵查李某某收購毒狗的去向問題;三是著重偵查被射殺的毒狗是否已被對外銷售并產生人身損害。為確定銷售數額,進而明確涉案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辦案人員前往聊城、東阿等毒狗肉流向地調查取證,詢問十余名購買熟狗肉的消費者以證實涉案毒狗肉實際銷售,并核查銷售數額與涉案人供述是否印證一致。通過細致到位的補強證據工作,最終檢察機關向夏津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紀某、王某、李某某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34000元,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2、依法判令被告紀某某、李某某、王某在國家級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6月23日夏津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庭審本案。庭審中,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夏津縣人民法院最終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三被告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公益訴訟起訴書上的全部訴求予以認可,并主動足額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
 
  2020年6月29日,夏津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決三被告支付毒狗肉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于刑罰執行完畢三十日內在國家級主流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紀某某三人在明知氯化琥珀膽堿成分會對人體帶來危害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使用毒針射殺家狗并售賣,其行為已經觸犯以上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氯化琥珀膽堿成分會對人體帶來危害,但仍然網購毒針并銷售給紀某某,并將紀某某、王某毒殺的狗進行冷藏儲存,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情節更加惡劣。
 
  【典型意義】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經營者充分履行法律義務,確保食品原料采購、加工等各個環節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食品經營者如未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經加工流入消費環節,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構成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辦理,既從經濟上嚴厲追責,也對其他食品經營者起到警示、教育、糾正的作用,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希望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讓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凈的水,共同維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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