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部收到多家企業來函,咨詢新獸藥注冊、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核發與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相關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新獸藥注冊證書為我部核發的證明有關新獸藥符合注冊要求的證明性文件,不能作為證書持有人享有知識產權的證明。
二、獸藥生產企業依據《獸藥注冊辦法》第六條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30號第三條,對現行《中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收載的獸藥品種申請獸藥注冊的,或者依據《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在獸藥監測期屆滿后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獸藥知識產權有關要求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產品專利有關問題的函》(農辦醫函〔2012〕12號)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5月6日
日期:2021-05-10
一、新獸藥注冊證書為我部核發的證明有關新獸藥符合注冊要求的證明性文件,不能作為證書持有人享有知識產權的證明。
二、獸藥生產企業依據《獸藥注冊辦法》第六條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30號第三條,對現行《中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收載的獸藥品種申請獸藥注冊的,或者依據《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在獸藥監測期屆滿后申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獸藥知識產權有關要求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產品專利有關問題的函》(農辦醫函〔2012〕12號)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5月6日
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