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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食品犯罪 守護舌尖安全

   2021-03-19 隰縣人民法院微信號524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柴米油鹽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肉類、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但
食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柴米油鹽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肉類、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但一些不良商販,為一己私利,將摻有有毒、有害添加劑的綠豆芽流入市場,等著他們的,必然是“鐵拳”。


  近日,山西省臨汾市隰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該案系隰縣法院2021年審理的首起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以生產、銷售豆芽為業。為了使生產的綠豆芽長勢佳、賣相好、易保存,其在生產綠豆芽過程中,將4-氯苯氧乙酸鈉或營養液1號和2號按照一定比例稀釋后澆入泡豆芽的器具中,并將生產的綠豆芽全部銷售。2020年9月26日,隰縣公安局食藥大隊對薛某某生產的綠豆芽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送檢的綠豆芽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物質。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判決:


  被告人薛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賠償金10800元及罰金5000元,并依法履行了公開道歉義務。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薛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被告人薛某某作為豆芽菜生產者,為了一己私利、一時小利,置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顧,將有毒、有害的綠豆芽出售給消費者,觸犯了法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追究刑事和民事雙重責任,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民小康”,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決定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是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憂。


  隰縣法院通過對此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切實維護民生民利,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刑罰和賠禮道歉不是本案的最終目的,而是希望借此警醒每一位食品行業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商業利益的誘惑面前,能夠遵從重質量、講誠信的職業操守,堅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嚴格把好食品安全質量關,共同守護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日期:2021-03-19
 
地區: 山西 臨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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